员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计划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从单位到李某住处的沿途虽然有三家超市,但都不出售蔬菜,李某只能绕道前往定期开市的集市采买蔬菜。返程途中,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这次绕行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的死亡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职工李某下班绕道前往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买菜,采购完成后沿原路返回住处时,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相关人社部门认为该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满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项要件,其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绕道买菜返程遇车祸
本案当事人孙某乙的母亲李某,生前受雇于甲公司。李某的住所位于某县A村,在甲公司的西南方向。2025年11月,李某结束当天工作后,驾驶电动车前往位于甲公司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该集市距离甲公司约1.5公里,骑行仅需约6分钟。采购完成后,李某沿原路返回住处,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身受重伤,经送医抢救后仍不幸离世。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从李某下班离岗到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约25分钟。
2025年12月,甲公司就李某的死亡向某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但在2026年4月,某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将李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因此引发了本案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甲公司通往李某住所地A村的沿途虽然设有三家超市,但均不出售蔬菜;案涉B村集市每五天开市一次,事发当天正好赶上开市。另据A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某的丈夫孙某甲患有精神二级残疾并伴有偏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既无稳定收入,也不具备劳动能力,长期依靠李某照料;家中没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其子孙某乙常年在外地工作。
厘清三个主要争议点
“李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平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松介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目的、时间、空间三项构成要件。围绕这三项要件能否成立,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点。”
争议点一:李某赶集买菜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李某下班后前往集市购买蔬菜,这一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决定其行程能否纳入“上下班途中”认定范围的前提。法院最终认定,李某赶集购物的行为构成“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一方面,孙某甲平日的饮食起居完全依靠李某一人操持,李某就近前往集市购买生鲜食材,并非普通的休闲购物,而是基于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为保障生活无法自理的配偶维持基本饮食生存需求开展的刚性采购。
另一方面,从甲公司到李某住地的沿途三家超市都不出售蔬菜,事发当天恰逢集市开市,该集市正是周边可以就近采买新鲜蔬菜的合适场所。李某此行目的是维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属于正当合理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法定情形。
争议点二: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的“合理时间”之内。
从下班离岗到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约25分钟。时间跨度如此之短,李某的行程是否属于合理区间,直接关系到其是否仍处于通勤途中,还是已经脱离了下班的目的。
法院认为,李某从下班到事发仅相隔约25分钟,时间衔接紧凑。纵观整个行程,李某离开工作岗位后直接前往采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此期间从事了与下班目的无关的私事或无故逗留,该连贯行程的时间安排处于合理区间,符合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构成要件。
争议点三:李某事发时是否处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李某采购完毕后从集市返回住处,事故发生位置能否被认定为合理路线,核心在于此次绕行是否实质改变了其下班回家的根本目的。
法院认为,从地理位置来看,集市位于甲公司正东,而李某的住处位于甲公司西南,事故发生地正好处于从集市返回住处的必经路线上。集市与甲公司之间的骑行距离仅约1.5公里,耗时约6分钟,绕行路程十分有限,对原本直线通勤路线的偏离幅度极小。再结合当地农村商业配套不足、集市按周期开市的地域实际情况,李某就近赶集采购家庭生活必需品,本身就是农村居民基于生活实际作出的合理选择。采购结束后李某原路返回住处,整个行程的根本目的仍是下班回家,短暂绕行并未改变其返程的核心意图,因此整体路线应当属于“合理路线”。
综合来看,本案中“上下班途中”的各项构成要件均已满足。李某在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要件同时成立可认定工伤
王松告诉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可知,认定“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
其一,目的要素。职工的通勤行程应当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或是从事与上下班存在必然关联的事务,例如途中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子女、照料老人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且这类活动不能明显脱离上下班既定的路径与时间安排。
其二,时间要素。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必须处于“合理时间”范围之内。判断时应当综合参考住所与单位的距离、日常道路通行状况、是否存在加班或值班等特殊工作安排,以及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等客观突发因素,不宜机械套用固定的作息时段。
其三,空间要素。所谓“合理路线”,是指职工在下班目的指引下,选择符合日常出行习惯且逻辑合理的通行路径。其范围既包括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常规通勤路线,也包括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为办理必要生活事务适度绕行的路径。不过,明显偏离核心通勤方向的私人行程,比如旅游返程、绕道娱乐等,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唯有‘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项要件同时成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王松说,“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添置生活必需品,是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合乎常理的延伸。在此类情形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