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员工李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计划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从单位到李某住处的沿途虽然有三家超市,但都不出售蔬菜,李某只能绕道前往定期开市的集市采买蔬菜。返程途中,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李某这次绕行能否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他的死亡又能否认定为工伤?
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2025年11月,李某结束当天工作后,驾驶电动车前往位于甲公司正东方向的B村集市,采购葱、姜、蔬菜等日常食材。该集市距离甲公司约1.5公里,骑行仅需约6分钟。采购完成后,李某沿原路返回住处,途中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身受重伤,经送医抢救后仍不幸离世。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从李某下班离岗到事故发生,前后仅相隔约25分钟。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相关人社部门认为该绕行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此次绕道赶集是为了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配偶,属于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且绕行距离较短、耗时有限,全程仍处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范围内,满足“上下班途中”认定的三项要件,其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松告诉记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可知,认定“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
其一,目的要素。职工的通勤行程应当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或是从事与上下班存在必然关联的事务,例如途中顺路购买生活必需品、接送子女、照料老人等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行为,且这类活动不能明显脱离上下班既定的路径与时间安排。
其二,时间要素。职工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必须处于“合理时间”范围之内。判断时应当综合参考住所与单位的距离、日常道路通行状况、是否存在加班或值班等特殊工作安排,以及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等客观突发因素,不宜机械套用固定的作息时段。
其三,空间要素。所谓“合理路线”,是指职工在下班目的指引下,选择符合日常出行习惯且逻辑合理的通行路径。其范围既包括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常规通勤路线,也包括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以及为办理必要生活事务适度绕行的路径。不过,明显偏离核心通勤方向的私人行程,比如旅游返程、绕道娱乐等,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唯有‘目的正当、时间合适、路线合理’三项要件同时成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王松说,“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添置生活必需品,是日常生活的合理需求,属于上下班途中合乎常理的延伸。在此类情形下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张锦河 杜恒峰
校对|程鹏
封面来源:每经媒资库(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