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法学学术前沿
《法律科学》2026年第6期要目
目次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陈柏峰(3)
丁晓东(17)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
徐 伟(30)
算法大规模侵害的司法应对
赵志超(43)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易 玲(55)
孙丽岩(8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成员身份规范的标准功能
韩 松(92)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附条件、附期限的财产权
高利红(107)
涉外法治研究
何志鹏(148)
论中国同中亚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张 光(159)
武春旭(186)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
陈柏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监督的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法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应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整合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常态化治理执法突出问题,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机制,确保公正司法。加强法治督察工作,完善法治督察与巡视巡察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地实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监督理论,是新时代法治监督实践的科学总结,必将引领法治监督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2
从软件到人工智能的产品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软硬件结合与人工智能嵌入的智能产品存在各种侵权风险。欧盟新《产品责任指令》将它们纳入产品责任范畴,但对软件与人工智能系统适用产品侵权责任并不合理。软件系统具有服务特征,其错误难以像硬件产品那样通过安全冗余、事前判断和故障恢复完全消除。人工智能系统作为特殊类型的软件,其运行机制更依赖数据、更具有不确定性,故不适用产品责任。作为替代方案,法律可以对终端智能产品本身适用产品责任,对软件与人工智能则可以通过风险监管、合同责任、市场竞争机制、过错侵权、职业责任等方式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立法应注意软件与人工智能的区别,对软件与人工智能从业者赋予不同的职业责任。
3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
上海政法学院数智法学院
(上海 201701)
4
算法大规模侵害的司法应对
赵志超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青岛 266237)
〔摘 要〕算法在公私部门的广泛部署、在各类系统中的深度嵌入及其反复运行的特性,显著放大了算法侵害的规模化风险;不仅可能造成群体层面的私益损害,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当下,我国司法应对算法大规模侵害的能力尚显不足。个体诉讼被迫成为司法应对的主要路径,但其难以有效回应群体性私益救济需求,也无法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相较之下,集体诉讼是应对该问题的更优选择。未来,集体诉讼应对路径可通过设立算法侵害公益诉讼、改造特别代表人诉讼、激活示范性诉讼等举措,增进司法在群体私益救济和公益保护方面的能力,并在程序运作中发挥司法对算法治理的调控功能。
5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监督检查条款的完善
易 玲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
〔摘 要〕随着非遗保护从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进一步走向系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7条的不足逐渐显现:监督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难以适应基层治理和跨部门协同的现实需要;监督事项主要围绕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展开,难以覆盖保护单位履职、传承人传承活动、标识使用和合理利用风险;后续处置仅以“及时纠正、处理”概括表达,责任承接机制不够明确。修订草案第57条成为现行第27条监督检查功能的主要承接条款,但仍停留在职责和评估层面,缺少基本检查措施、程序约束、相对人配合义务和跨部门移送接口;应在修订草案第57条基础上补足检查方式、程序控制和责任导入机制,并通过保护督察、公益诉讼和部门法责任等外部制度提升法条的可操作性。
6
迈向协同型修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刑事一体化构造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北京 100048)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刑法修正案密集出台,但刑事诉讼法自2018年后未作体系性调整。刑法修正案呈现的犯罪圈扩张、预防性刑法制度化与涉企犯罪强化,分别通过案件量、证据结构与政策导向向程序法传导。由于传导路径偏移,导致刑事诉讼法未能有效对接刑法。原因在于,立法理念的差异造成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认知鸿沟持续扩大,制度机制的缺失使两法之间缺乏常态化的协调平台,部门利益的博弈阻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协同。欲消解上述困局,未来应当迈向“协同型修法模式”,在保持分立编纂的前提下,在修法机制、规范术语、修法内容三个维度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系统性协同,使程序法具备对实体法变迁主动接收、转化与反馈的制度韧性,构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协同共治的现代化格局。
7
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扩大的制度构建
孙丽岩
(福建厦门 361005)
〔摘 要〕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旨在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定位的直接目标,权利救济实效是复议前置的正当性基准,而充分有效的监督纠错功能则是实现前两者的制度保障。基于此,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扩大应受法律保留的约束,并须依次接受先行行政判断、行政复议比较优势、权利影响相称性和复议机关承载能力的审查;复议前置范围调整应与复议能力建设同步,依照能力建设、有序扩张、稳定整合的路径分阶段推进,并建立持续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针对重大且难以恢复的权益争议、救济具有紧迫性或者前置目的显然无法实现的案件,应为其保留直接诉讼通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前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权利保障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成员身份规范的标准功能
韩 松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的解释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规范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供了标准;二是对标准内容的理解是统一的标准还是多个不同标准;三是身份确认标准与成员权利的赋权是否为同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规范的标准功能体现在: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的统一功能;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的体系解释功能;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的一般条款功能。应当区分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与成员权的具体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取得成员身份也就取得了成员权,但具体权利的取得则须有与其相应的具体法律事实。
9
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附条件、附期限的财产权
10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规范关系与效力冲突处理
〔摘 要〕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分别承载契约秩序与公司组织秩序,二者在规范性质、调整内容与约束范围上存在差异,又共同调整公司治理事项,因此产生了内容直接抵触的显性冲突与协议填补章程空白的隐性冲突。能否妥当处理两种冲突取决于股东合意能否取得组织法效力以及取得该效力后能否在具体事项上排除或取代章程规则的适用。股东协议能否取得组织法效力,需综合考量公司封闭程度、有无全体股东合意、约定事项是否属于公司法允许股东合意安排的范围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组织程序等因素。股东协议取得组织法效力后,应先通过解释甄别冲突类型,进而判定具体情形下其可否优先于章程规则适用;难以确定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则顺位时,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应以资本维持、债权人保护与交易安全为外部边界,并在内部治理事项中结合真实合意、治理预期与组织稳定,判断适用何种规则更符合公司利益。
11
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制度完善
(上海 200433)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制度短板;体系化补全
12
涉外法治的巩固与充实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13
论中国同中亚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
〔摘 要〕当前,中国同中亚国家投资协定网络正由早期BIT主导逐步转向新旧协定并存。中国—塔吉克斯坦、中国—哈萨克斯坦升级后的BIT相继生效,既为其余协定更新提供了直接范本,也使中国—中亚投资规则面临进一步协调、提质与衔接的新任务。中国同中亚国家良好的互信关系、新发展理念与中亚各国发展战略的契合、中亚国家发展经济的迫切需求以及缔约实践表明,中国同中亚国家升级现有协定具有充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中国应在坚持互利共赢、推进投资促进和便利化、平衡投资保护与东道国管制权以及革新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基本立场上升级相关协定。双方可通过在新协定中纳入可持续发展目标、有效提升投资待遇、重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维护东道国外资管制权、创建数字经济投资新规则以及改善争端解决机制等主要措施对现有协定进行升级。
〔关键词〕“一带一路”;双边投资协定;协定升级
14
边疆治理法治化的规范逻辑与制度展开
15
反垄断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架构
(本期责任编辑 鲁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