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寻常的路边临时停车下人,可能暗藏致命安全隐患。
10月20日,有媒体报道一起交通案例,山东临沂女子孙某开车等红灯时,让9岁的未成年人刘某下车前往路边店铺取餐,刘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庄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发当日,孙某驾驶小型轿车载其亲戚家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在前往一店铺途中路遇红灯,遂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内等候红灯,停车位置正好在店铺对面,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为图方便,孙某未观察后方是否来车,也未提醒同车的9岁未成年人刘某下车注意安全,随即安排刘某前往对面店铺取餐。
此时,后方陆续有电动车驶来,刘某下车时,未观察后方来车及道路通行情况即打开车门,与后方驶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周某被撞翻在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结合孙某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开门的是乘客,为何判刑的是司机?对此,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首先,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是车辆通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车辆停放、上下乘客全过程负有绝对的安全管理、观察提醒义务。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随意停车上下人员本身就违反交通法规;孙某明知乘车人为未成年人,却让其自行下车,也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
本案中,未成年人刘某因年龄、认知能力限制,且并非车辆安全管控责任人,其过错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摒弃陋习、严守规则,从每一次停车、每一次开车门做起,杜绝悲剧重演。
来源:法治日报、南方都市报
编辑:樊金石
责任编辑:王家兴 值班副总编: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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