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上门加工首饰之机,剪取并偷走金饰变卖,专偷老人东西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10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针对农村老年女性实施的盗窃犯罪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收购赃物的金店老板也被判缓刑。
2024年10月至1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翁某某、朱某某先后6次在宜昌市夷陵区、秭归县等地的农村地区,以提供上门清洗、修复、加工金银首饰为掩护,专门针对农村老年妇女实施盗窃。
二人分工配合,由朱某某通过与被害人聊天的方式分散其注意力,翁某某趁被害人不备,在加工过程中利用锤子、剪刀等工具秘密剪取被害人首饰中的黄金、铂金、钯金部件,用卫生纸包好后放入工具盒内盗走,共计窃取黄金22.751克,铂金1.7克,钯金2.32克,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4590元。
事后,二人将窃取的贵金属部件变卖至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金店,谢某某明知上述金银首饰部件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翁某某、朱某某结伙在农村地区流窜作案,专门选择老年妇女作为侵害对象,社会危害性较大。
鉴于翁某某、朱某某、谢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谢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利用部分老年人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足的弱点,以上门清洗、加工金银首饰为掩护实施盗窃,作案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侵害老年人财产安全。”法官提醒,老年群体应增强防范意识,加工贵重金银首饰尽量前往正规门店,谨防上门服务陷阱;相关经营主体也应严格落实收购查验义务,严守法律底线,避免沦为犯罪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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