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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影家协会回应“吴越遭AI换脸直播带货”:对此高度关注,将支持相关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权,并参与推动完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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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月20日),上海电影家协会发布关于支持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权、抵制AI仿冒营销行为的声明,全文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部分网络账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擅自使用知名文艺工作者的肖像、声音等进行商品营销,甚至虚构文艺工作者本人推荐、代言商品的情形。上海电影家协会副主席、演员吴越女士近日也公开反映其形象被用于AI仿冒带货。我们对此高度关注,对此类涉嫌侵害文艺工作者人格权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表示坚决反对,并支持相关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艺工作者通过长期艺术创作和职业积累形成的公众信任,应当受到尊重。未经文艺工作者授权使用其姓名、声音、肖像等用于产品营销,更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对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以技术创新为由,未经合法授权冒用文艺工作者的身份和形象开展商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声音权益。2026年施行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禁止利用人工智能假冒他人进行误导性商业宣传,并明确了相关经营者和平台的管理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亦对AI换脸、仿声及仿冒名人带货等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不能替代对相关人格权益的合法授权。


我们呼吁,网络直播及短视频营销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不得擅自使用、伪造其肖像、姓名、声音等实施商业宣传;相关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商业授权核验、AI生成内容标识、风险识别及投诉处置机制,依法及时处理涉嫌侵权的内容,妥善保障消费者权益;广大消费者增强识别意识,审慎辨别网络营销中所谓“明星推荐”“明星代言”等信息。


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是上海电影家协会的重要职责。我们将持续关注有关情况,积极发挥组织协调、法律咨询和权益保护服务作用,支持相关文艺工作者依法维权,并参与推动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文艺领域商业应用的行业规范。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当服务于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而不能以损害人格权益和商业诚信为代价。我们期待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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