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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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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2026年第5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五个维度

姚建龙(3)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2.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说理义务

李蕊佚(20)

3.消费者认知偏差的反垄断法回应:从供给侧干预到需求侧保护

焦海涛(35)

4.论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保障优势

蒋舸(48)

5.商业秘密价值性要件之证明

黎华献(63)

【网络与信息法】

6.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性思维: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展开

刘晔龙(78)

7.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反思与规范重塑

付新华(95)

8.数字时代死者隐私保护的网络平台责任

夏江皓(113)

9.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文书生成中的说理失衡及其制度调适

张翅翔(127)

【法学论坛】

10.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依据法律、法规”之重述

章剑生(141)

11.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复权逻辑与制度构建

郭烁(156)

【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12.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特定化的公权力介入机制研究

李国强(171)

13.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违法一元论”的证立及展开

马卫军(186)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五个维度


作者:姚建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本遵循,从本体论、目的论、价值论、方法论、保障论五个维度引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本体论阐释了“何为中国法学”“何为中国法学之自主性”“何为中国法学之知识体系”;目的论阐释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旨在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升国家法治竞争力、确保法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论明确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规定性和基本立场,回答了“中国法学应当去向何处”的问题;方法论明确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生产的“根脉”“魂脉”;保障论从组织保障、学科保障、人才保障、传播体系保障等方面,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必要的支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治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中宣部哲学社会科学期刊重点专栏)


2.论自动化行政行为的说理义务


作者:李蕊佚(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行政决策过程,传统行政行为说理制度面临行政相对人知情权虚置、行政裁量权与论证义务被架空、司法审查监督功能与裁判基础弱化等多重挑战。针对技术黑箱、自动化偏见及民事权利冲突导致的信息披露障碍等问题,可从说理内容、说理程度与说理方式三个维度调适传统行政行为说理义务。在说理内容上,合法性依据应覆盖从法律条文到算法规则的完整链条,合理性理由须通过披露关键参数并结合比例原则进行实质性证成,同时克服商业秘密对内容披露形成的阻碍;在说理程度上,应构建与行政行为影响程度相匹配的分层标准;在说理方式上,应以算法解释为说理工具,采用易理解、可验证的语言说理。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行为;说理义务;算法解释;正当程序


3.消费者认知偏差的反垄断法回应:从供给侧干预到需求侧保护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竞争为直接目标,最终保护消费者利益,但要让竞争真正惠及消费者,不能只在供给侧增加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需要关注需求侧消费者的反应。只有供给侧与需求侧有效互动、良性循环,市场运行才能更有效率。实践中,消费者的选择时常受到各种认知偏差的影响,消费者选择的经营者未必是市场竞争的优胜者。这使得传统反垄断法的供给侧干预模式遭遇不同程度的“失灵”危机。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在反垄断法分析中纳入消费者认知偏差的因素,包括在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支配地位时考虑消费者认知偏差对经营者竞争约束的削弱效果和市场力量的放大效果;在竞争损害分析时,需要更加重视现实中消费者行为的经验证据,而不能过于依赖演绎型经济分析方法。同时,尽管消费者经常作出无效选择,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履行维护市场竞争职责的过程中,只能“助推”而不能代替消费者选择,以免侵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疆域”;当然,这不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设计立足需求侧、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实施;消费者认知偏差;供给侧干预;需求侧保护;行为经济学


4.论著作权法的公有领域保障优势


作者:蒋舸(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相比,著作权法设定的排他权边界更清晰,对公有领域的保障也更可靠。著作权法是解决“文艺成果生产者和使用者利益平衡问题”的结构化分析框架,主要由“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三个环节构成。每个环节都各自承担着保障公有领域的任务,前序环节已经做出的承诺不会在后续环节被撤销,后续环节只能进一步扩大公有领域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各环节领域存在的大量学说与案例为公众充分开发公有领域提供了“高分辨率”航道图。当代社会的信息成果争议呈现出越来越强的复合性特征,只有尽量将不同性质的争议分流到不同的结构化分析框架之中,才能确保公众能够充分开发公有领域。同人创作是累积创新的典型表现形式,为理解著作权法在保障公有领域的优势提供了优质样本。


关键词:著作权法;一般条款;公有领域;认知经济性;同人创作


5.商业秘密价值性要件之证明


作者:黎华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价值性要件具有保障商业秘密质量的规范功能,但实践中司法机关过度倚重间接证据与“价值源于秘密性”的观点,导致对价值性要件的证明被虚置化,进而使得商业秘密资格的认定缺乏稳定性。“价值源于秘密性”这一通说源于关系本位范式,它既无法契合历史演进的内在脉络,又在逻辑构造上存在难以自洽之处。当商业秘密被法律确认为独立财产时,其价值应源于信息内容本身,并具备确定性与独立性。基于此,通过引入价值性反向排除规则,剔除不具备实质竞争效用的信息类型,可以矫正证明偏差、提升审查效率,确保商业秘密制度回归激励创新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商业秘密;价值性;秘密性;确定性;独立性


【网络与信息法】


6.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性思维: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的展开


作者:刘晔龙(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长期受到个体性思维的影响,个体性思维重视个人信息与个人的直接关联性,强调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体权利属性与个体风险属性,由此导致诸多现实难题。个体性思维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特质,个人信息并非脱离社会场景而存在的私人信息,而是嵌入具体交往关系之中,发挥连接个体与群体的功能,并参与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由此,个人信息保护有必要引入社会性思维,从而将人的行为置于社会关系网络中加以理解。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社会性思维强调个人信息与社会关系的关联性,关注个人信息的嵌入方式、连接效果及其对社会网络的影响。在这一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应由单纯强调个人权益保护,转向维护个人信息有序流动;制度定位也应由个人对抗信息处理者的权利工具,转向公权力对信息处理者的规制工具。相应地,知情同意原则应被视为信息处理者信义义务的起点,敏感个人信息应围绕社会秩序风险进行类型化界定,匿名化制度应关注关联性风险的动态控制。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社会性思维;个体性思维;社会关系网络


7.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反思与规范重塑


作者:付新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以死者近亲属利益为核心进行制度安排,既难以涵盖死者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复合法益,也因依赖死者近亲属事后请求而难以形成稳定的保护预期与处理秩序。自然人死亡虽使其民事主体资格终止,但死者生前意愿与人格利益所形成的客观法益并不当然消灭;该法益与死者近亲属利益、第三人信息权益和公共利益共同构成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复合法益。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可经由利益存续性、道德重要性与实践可行性三阶检验予以证成。据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应确立死者生前安排实质优先、死者近亲属行权后位承接、信息处理者合理协力的保护结构。信息处理者的合理协力义务依启动条件分为主动协力义务与基于请求的协力义务。此种协力义务既贯穿死者生前安排的形成、留存和实现,也体现在对相关请求的受理、核验与适当回应之中。


关键词:死者个人信息;数字遗存;复合法益;死者生前安排;合理协力义务


8.数字时代死者隐私保护的网络平台责任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网络平台作为用户隐私的控制者和处理者,对用户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保护在用户死亡后仍将继续。网络平台对死者隐私的安全保护义务所保护之法益是死者本人的隐私利益,不依附于对死者近亲属人格权益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赋予死者近亲属查阅、复制死者隐私的权利,并确立了网络平台对死者近亲属此种请求的审查义务。此种审查义务是安全保护义务的子类型。网络平台在审查死者近亲属的上述请求时,首先应运用场景理论界定死者隐私的范围,然后运用比例原则衡量死者隐私利益与近亲属利益。网络平台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和《民法典》第994、1167条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视请求权人的具体主张而定。网络平台可通过证明其已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推翻对其的过错推定。网络平台就此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


关键词:死者隐私;个人信息;网络平台;死者近亲属;人格尊严


9.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文书生成中的说理失衡及其制度调适


作者:张翅翔(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借助其强大的文本生成能力与高效的信息整合能力,人工智能正在嵌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深层结构,形成了由法官主导的人机协同式说理模式。此模式能够实现裁判文书批量化、规范化生成,显著缓解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的供给不足,并帮助法官将非线性思维外化为线性论证,进而提升裁判文书的结构性与可读性。然而,人工智能辅助裁判文书生成中潜藏着三类说理失衡:修辞压制理性、论证膨胀削弱裁判权威以及法律正确性标准偏移。对此,应当根据不同失衡类型,构建差异化的制度调适路径:在程序层面,以人工审定机制防止修辞对理性的遮蔽;在内容层面,以必要性审查机制约束裁判论证扩张;在评价层面,根据不同部门法的裁判逻辑设定差异化评价标准,以防止法律正确性标准偏移。未来人工智能辅助裁判说理的制度建构应重申并巩固人类法官的主体性,在技术效率与司法判断之间保持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裁判文书说理;裁判理由;人机协同


【法学论坛】


10.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依据法律、法规”之重述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中“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旨是在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中,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不审查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但是,在30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复函、判例等方式,将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先后纳入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拓展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涵。“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限于解决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法院围绕个案展开的诉讼活动。具体适用可以分为“复审”和“援引”两种情况,前者指向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后者指向法院裁判中法律、法规的适用。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视角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范内涵应当包含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拥有对法律、法规是否合法的审查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


11.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复权逻辑与制度构建


作者: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轻罪、微罪的犯罪附随后果相较于刑罚本身更为严厉,权利减损与身份“标签化”使得刑满释放人员难以复归社会。面对刑满释放人员失权困境,我国并未将前科消灭作为制度构建的方向,而是提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想。轻微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犯罪附随后果的倒挂现象是这项制度的生发动因,有必要调和其与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关系。复权与犯罪记录封存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但二者并未绑定,实现复权目标可以采取不同路径。单一的犯罪记录封存无法完全实现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恢复,优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体系是构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提。基于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从封存标准、封存效力和考察监督三方面进行构建。须结合刑期区间与法益衡量的双重标准来确定封存范围;应厘清犯罪记录封存与累犯认定、径行逮捕等制度的对接;罚后封存并非一封了之,宜明确“先封存再考察”的监督模式。


关键词:轻微犯罪;附随后果;犯罪记录封存;复权


【法学交叉学科研究】


12.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特定化的公权力介入机制研究


作者:李国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将自然资源作为物权客体纳入私权体系时,其特定化问题成为自然资源利用制度构建的关键。传统物权客体强调物理特定性,而自然资源须依赖技术手段与法律机制实现抽象层面的特定化。《民法典》借鉴“土地”模式对自然资源范围的规定,无法独立完成自然资源权利客体特定化任务,必须依赖公私法协同作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编及相关特别法的构造逻辑,是作为自然资源分配者的政府通过“审批+特许”方式明确自然资源的支配范围,使抽象的自然资源具备可交易性。行政特许不仅是管制手段,而且具有赋权效果,将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转化为市场主体可支配的私权客体。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机制将抽象的公共利益转化为具体的、可排他支配的财产权益。公权力在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特定化中须保持界限,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时须受公共利益约束,防止审批权力滥用导致资源垄断或生态价值受损。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客体;公权力;行政特许;审批程序


13.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违法一元论”的证立及展开


作者:马卫军(兰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多元论”“违法相对论”“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均存在不足。“法域冲突”这一概念忽略了《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忽视了对构成要件的实质理解,错误解读了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违法一元论”可以从逻辑、体系和目的统一性上得到证立。“违法一元论”会区分整体法秩序意义上的违法性和具体部门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强调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同时兼顾裁判规范的功能,坚持构成要件的观念,并注重实质解释。以法秩序协调统一的视角审视部门法规范,消解了“法域冲突”的伪命题,避免了“同一行为在甲法域合法、在乙法域却被认定为违法”的逻辑悖论。“违法一元论”并未忽视不同法域所追求的特定目的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避免了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的风险。“违法一元论”能够妥当解决“刑民交叉”“行刑交叉”中的疑难案件,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违法一元论;一般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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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研究》杂志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核心刊物,双月刊,系中国百强报刊、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我刊设置有“法治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律适用”“网络与信息法”“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等栏目,并适时增设其他新的栏目。《法商研究》杂志立足于“探求法意、传承学术”的办刊理念。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提供高端前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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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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