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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 《法学》2026年第10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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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L法学学术前沿

《法学》2026年第10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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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专题笔谈(蒋建国等)

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的法理阐释(张卓明)

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国家保障(王江淮)

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地方立法自主性的平衡(秦小建)

我国宪制秩序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规范运用(程庆栋)

脑机接口介导行为归责难题与刑法应对(刘军)

基因科技犯罪刑法规制的沟通理性展开(马永强)

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中受托人的辅助人地位(昝强龙)

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效力判断与救济选择(柳昊芃)

公有制基础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谢海定)

我国反外国制裁民事诉讼的法理诠释(秦红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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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的法理阐释

作者:张卓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摘要:公平正义是司法裁判的根本目标,人文精神是司法裁判的应有底色。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新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司法实践逐渐兴起彰显人文底色的裁判范式。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是立足本土人文裁判实践,将我国人文主义法律观和司法为民理念贯彻于新型案件裁判中的司法哲学观,它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基本立场,主张在法秩序框架内综合运用法律原则、公共政策、法学通说及社会习惯等各种规范渊源,通过体系化论证实现对新型案件的卓越判决。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既契合中国法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也符合我国以人权保障为导向的实质法治理念,还有助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创新发展。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在个体、国家、社会、文化四重维度上形成了一套价值评判准则体系。当代中国人文裁判观作为中国特色的价值评判法学,坚持以“依法裁判”为根本前提,本质上属于当代中国法教义学(规范法学)的理论形态。

关键词:人文精神 新型案件 人文裁判观 人的尊严 价值评判


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国家保障

作者:王江淮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在知识生产的一般过程中,国家的角色主要体现为管理者、参与者、需求者、保障者。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成为在国家主导下的有组织科研,在知识生产模式的演变过程中,国家的角色从消极的“守夜人”逐渐转变为积极保障者。当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对法学自主知识生产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知识合法性的保障、对知识可持续生产的保障,但忽视了对知识可靠性的保障,总体上存在重政策驱动轻立法保障、重内部保障轻外部协同、重单一节点保障轻全流程保障的倾向。为确保法学自主知识生产,应当构建融合法性、可靠性、可持续性为一体的国家保障体系,明确三者的位阶关系,同时推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法》和《法学发展促进条例》,并构建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内外协同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传播机制,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向基层普及、向海外传播。

关键词:中国法学 知识生产 自主知识体系 国家保障


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地方立法自主性的平衡

作者:秦小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备案审查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相辅相成,须在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地方立法自主性之间保持平衡。由于对法制统一的形式化理解,审查实践极易出现功能失衡,审查压力被放大,进而催生地方立法的自我保护和规避监督心态,抑制了地方立法自主性。国家法治统一立足动态的法秩序统一,通过法律保留与不抵触原则的类型化构造,为央地立法权限划分确立规范化框架,是法制统一在新时代的内涵升华。以此为遵循,应根据立法事项性质设定差异化审查标准和强度,政治性事项坚持“相一致”标准;涉宪性事项及法律保留事项适用严格审查,审查意见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此之外,应秉持包容审慎立场,为地方立法探索预留空间。同时,以过程性审查为载体,将地方立法的民主审议过程纳入审查范围,围绕立法理由展开沟通对话,在刚性与柔性之间实现动态协调,最终实现备案审查监督与保障功能的统一。

关键词:备案审查 地方立法自主性 法制统一 国家法治统一 差异性审查


我国宪制秩序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规范运用

作者:程庆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是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有效开展的关键。《立法法》第83条第2款虽然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法律地位,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立法机制的内涵、外延及运用方式仍不明确。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运用,应当置于我国宪制秩序框架内加以审视,并符合宪制秩序的要求。当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运用实践与宪制秩序的要求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现为:横向机制和纵向机制的运用失衡;横向机制的运用存在实效不足困境;部分立法机制的运用涉嫌突破合法性边界;等等。上述偏差导致区域协同立法的具体内容趋于空洞,制约区域协同立法的长远发展,并引发对区域协同立法正当性的质疑。区域协同立法的内在需求不足、“执行优先”的体制传统、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认知尚不充分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问题。为此,应明确横向机制与纵向机制的适用情形,强化横向机制的运行保障,深化对区域协同立法关键内容的认识,以矫正现实中存在的偏差,实现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规范运用。

关键词:宪制秩序 区域协同立法 横向机制 纵向机制


脑机接口介导行为归责难题与刑法应对

作者:刘   军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脑机接口技术迅猛发展,导致人机交互出现颠覆性变革,呈现出典型的“人机融合”趋势。脑机接口介导行为是以人工智能驱动的脑机接口为中介而输出的外部活动。该行为如果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便会引发诸多刑事归责难题。不同于传统刑法学中的行为,脑机接口介导行为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均存在极大争论。理论界需肯定脑机接口智能体能够感知环境、作出决策和采取行动以实现特定目标,并作为“行动者”代理用户行为以及承担相应责任。“人机共生”的归责模式,将赋予脑机接口智能体刑法上的“准主体”地位,在区分脑机接口介导行为类型、进行“双向因果链条”分析的基础上,需建立“动态权重”的责任分配机制,实现精准化、差异化、动态化的刑法责任配置。总体上而言,脑机接口介导行为的刑法应对,应当以精神安全法益为保护客体,构建多层次责任体系并主动对智能体进行预防性技术监管,在促进企业负责任创新的同时,规制智能技术风险,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

关键词:脑机接口 介导行为 刑事归责模式 预防性技术监管


基因科技犯罪刑法规制的沟通理性展开

作者:马永强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基因科技风险的不确定性、跨代际性与不可逆性,使以事后惩罚为核心的传统刑法面临结构性不适。为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并坚守法治国原则,可引入沟通理性视角对功能主义刑法观进行重构。沟通理性为刑法的预防转向提供了兼顾代际正义与国家保护义务的价值支撑,并通过“生活世界”与“系统”的理解框架对刑罚权的扩张形成规范限缩。基于此,在法益建构上,可确立由生活世界中可还原的个人基因权益、公共卫生安全,以及需经宪法限缩的系统层级的人类遗传安全共同构成的复合法益体系。在规制模式上,须摒弃单一的刑法管控思维,构建以行政法前置规制、刑法兜底保障为核心的二元协同治理体系。通过立法上较为积极的犯罪化与行刑衔接,以及司法上对出入罪标准的实质限缩,发挥审慎适用的消极功能,形成既能防范系统性风险,亦可保障科技创新与人权底线的基因科技犯罪规制路径。

关键词:基因编辑 风险预防 法益保护 行政犯 行刑衔接


论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中受托人的辅助人地位

作者:昝强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内容摘要: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在促进数据流通的交易环节中必不可少,但当下就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这导致委托处理的正当基础及责任承担效果均不清晰。既有规范明确区分信息处理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主体身份。考虑到受托人不具有信息处理自决的地位,其受托处理个人信息无须再次获得合法性基础,受托人因此成为信息处理链条中的辅助人。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三方关系中,个人与委托人之间既可能成立意定或法定的债务关系,也可能仅为授权后的纯粹事务处理关系。基于这两种基础关系,实际处理数据的受托人可成为三方关系下的事务执行辅助人或债务履行辅助人。即便委托人为事务执行辅助人与债务履行辅助人负责的制定法基础并不统一,但二者实质上应适用相同的替代责任原理。在受托人对信息处理目的与方式进行自我决策、超越合法指示或违反法定义务处理数据时,委托人为受托人负责的一般替代责任原理可被不同程度地突破,此时个人除向委托人主张相应责任外,也可直接向受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告知同意 辅助人 替代责任 责任承担


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效力判断与救济选择

作者:柳昊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救济方式可分为损害赔偿与交易效力否认两种。与比较法上的通常做法不同,我国法采取以公司法上的赔偿责任为主、以合同效力瑕疵救济为辅即默认关联交易有效并予以赔偿的规范模式。其中,公司法上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与侵权责任类似,且不能证明自己善意的关联方须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在关联交易的效力认定上,司法实践中常适用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等制度认定关联交易无效,与这些制度的内在法理不符。应分别适用侵权法与组织法对不正当关联交易作独立评价:一方面,可根据公司法上特殊的侵权规范直接否定关联交易的效力;另一方面,若交易相对人为内部人或非善意关联方,可通过适用禁止代理权滥用规范阻却关联交易的效力归属。在效果上,两种救济路径常因构成要件事实上的相似性而同时成立。因此,即便既有司法实践对公司法上的赔偿责任作狭义理解,客观上也能达到以组织法上的交易效力否定救济填补赔偿责任漏洞的效果,从而实现法秩序的一致性评价。

关键词:关联交易 滥用代理权 公司利益 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效力


公有制基础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

作者:谢海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与西方以私有制为起点的市场经济相比,其法律秩序的生成逻辑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改革的核心,在于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适配问题。从市场交易的基础结构来看,公有物财产权的物权法配置、国家企业的商主体化改造以及平等自由交易的合同法建构,构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与核心。三个层面的制度建设相互衔接配合,共同搭建起支撑公有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框架,标志着我国已经在法律层面完成了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这一独特实践的系统化规范表达。该法治进程由顶层改革统筹推进,兼顾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市场配置效率,动态消解公有制度与市场机制的冲突,突破了西方单一市场法治范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完善提供理论与实践参照,丰富了全球市场经济制度实践样本。

关键词:社会主义公有制 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


我国反外国制裁民事诉讼的法理诠释

作者:秦红嫚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学院

内容摘要:针对他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赋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向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从违约、一般侵权及责任竞合等路径解释该类诉讼,难以实现实体权益保护和诉讼管辖两个方面的逻辑自洽,既不符合立法目的,也会对司法实践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从法理层面对之阐释和澄清。立法赋予诉权旨在为遭受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提供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的救济,通过行使保护性涉外管辖权,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外国制裁措施通过私人主体产生不当域外影响。应将该类诉讼界定为特别法上的特殊侵权诉讼。法院行使涉外管辖权应重视“其他适当联系”管辖因素,并由《反外国制裁法》直接认定法定侵害、《民法典》等国内实体法承接责任内容,从而有效实现立法初衷,达到维护我国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反外国制裁民事诉讼 特殊侵权诉讼 保护性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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