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后,因张先生未按约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李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张先生母亲在自己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去世,还留有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继承公证,并按遗嘱继承62.5%的份额。
后四人共同将该房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笔售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售房款。
法院经审理,张先生母亲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前去世,继承发生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并未明确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分割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