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
伏羲智库理事长、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
网络暴力治理之难,集中体现在当事人遭遇网络围攻时的复杂处境:攻击可能在多个平台同时发生,个人信息被反复搬运,投诉需要分别提交,证据却可能随时消失。即使相关内容已被删除,对当事人工作、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影响仍会持续。及时制止侵害、帮助当事人获得有效救助,是检验治理成效的直接尺度,也要求我们对治理模式作出相应改进。
我国已出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制度规范。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和司法保护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在立法持续完善的同时,分散于不同部门、平台和社会机构中的治理能力,如何在具体事件中及时衔接、有效协同?对此,应根据具体治理场景和风险类型,匹配不同主体的能力与责任,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协作,即实施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下简称“多元协同”)。将其运用于网络暴力治理,需要把公共权力的制度保障、平台的技术与运营能力、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以及公众的日常参与衔接起来。
一、
从信息处置走向全过程治理
一条网络信息,可以被复制、剪辑、重新配文,在不同社群之间传播;一些原本分散的攻击,可能经过推荐、热榜和群组动员形成集中围攻。即使没有明显的侮辱性词语,持续的贬损、暗示和骚扰,也可能给特定对象造成严重伤害。因此,治理需要结合表达内容、传播语境、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作出判断。
这种伤害具有累积性,但责任认定仍须结合具体行为及其特征。大量用户表达不同意见,不能仅因数量较多就被整体认定为网络暴力;组织围攻、恶意传播个人信息等行为,也要与正常批评区分开来。治理需要识别的是侵害如何发生、谁参与了什么行为、哪些机制加剧了风险。在保护受害者的同时保留正常公共讨论的空间,才能使规则获得稳定的社会认同。
在平台化的信息环境中,传播方式会直接影响伤害程度。同一条信息,仅在有限范围内传播与获得连续推荐,产生的影响可能相差很大。如果运营体系持续奖励情绪对立和争议互动,末端审核将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因而,治理应当同时关注内容生产、流量分配和商业获利,检查平台是否在风险已经显现时继续放大传播,相关账号是否把侵害行为转化为经济收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对算法审核评估、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等作出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进一步降低了批量制造攻击性内容、伪造图像和声音的成本,也增加了识别难度。对此,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于某一种检测工具。内容来源、编辑过程、账号行为以及传播关系,需要在合法必要的范围内相互印证。人工智能可以辅助发现异常、整理线索,但对语境和权利边界的判断,仍须保留人工复核与申诉程序。
从生态治理的角度看,应当把信息生产、分发、使用和反馈作为相互联系的过程。网络暴力治理同样需要这样的视野。删除侵害信息、依法追究责任十分必要,而识别组织化操纵、调整放大风险的产品机制、帮助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也应成为治理过程的组成部分。只有把这些工作贯通起来,才能减少同类伤害反复发生。
二、
按照风险控制能力明确主体责任
多元协同首先需要清晰的分工。政府部门、平台企业、专业机构和公众拥有的资源、权力与能力并不相同。协同治理研究表明,权力与资源差异、参与激励和制度设计会影响合作成效。要求所有主体承担相同任务,既难以执行,也容易使关键责任被稀释。应当在法定职责和义务基础上,结合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对相关行为的认知程度及其实际作用,细化应履行的职责,避免以“共同负责”掩盖具体责任。
政府应当为多元协同提供明确的制度安排。法治既要为创新与协作提供稳定预期,也要明确权利保护和风险防范的边界。除依法监管和惩治违法行为外,还应推动形成跨部门的受理、转办、协查与反馈规则,明确复杂事件由谁牵头、相关机构如何配合。对威胁人身安全、侵害未成年人或者涉嫌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情形,应依照相应程序及时介入。《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强调,为受害人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平台处置、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之间,需要有稳定的衔接方式,让受害者能够找到有效的求助路径。
平台掌握账号管理、内容分发、风险识别和产品设计等关键能力,应在这些环节切实承担责任。保护功能是否便于查找,举报之后能否获得明确反馈,处置侵害信息时能否同步保存必要记录,风险出现后推荐系统能否及时作出调整,都应成为平台治理的基本工作。特别是当平台能够通过默认设置降低风险时,就应把保护嵌入产品设计中,减少用户自行寻找、理解和启动保护措施的负担。
平台内部也需要协同。如果内容安全部门负责处置风险,而推荐、商业化和运营部门仍主要追求互动增长,治理措施就可能被内部激励抵消。建议平台把网络暴力风险纳入产品变更和运营活动的评估,建立跨团队的处置权限与升级程序。对重大风险,治理人员应能够及时推动必要的产品调整,并保留决定和执行记录。平台责任只有进入日常经营流程,才有可持续性。
提供生成合成工具、组织内容生产和从事商业推广的主体,也应根据各自行为和控制能力承担相应义务。对于组织、指使、帮助实施侵害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工具和服务的风险,应通过适当的安全设计、异常使用识别和投诉处理减少滥用。需要避免把技术参与等同于无限责任,也不能允许相关主体利用服务链条的分散性逃避应尽义务。
媒体、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和公众,则在事实核查、专业评估、行业规范和社会监督方面具有不同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字平台治理指南》同样强调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并将表达自由与信息获取权置于治理的重要位置。参与规则讨论时,应吸纳用户和受害者支持机构的意见,使企业的运营经验与个人的实际感受相互校正。扩大参与范围的同时,还要公开讨论程序、回应主要分歧,并明确最终由谁作出决定、承担责任,社会参与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三、
用共同规则贯通跨平台协作
多元主体能否协同,常常取决于具体工作能否接续。协同治理的整合性研究强调跨组织边界的制度安排和协作过程,为理解不同主体如何形成共同行动提供了分析框架。一个平台已经识别的风险,其他平台能否及时获得必要线索;受害者保存的材料,能否支持后续调查;社会机构接受求助之后,能否联系到有处置权限的人。这些细节决定了求助和救济渠道是否畅通。建议围绕事件受理、证据保存和结果反馈,建立共同规范,使协作能够在日常工作中运行。
首先,建立围绕具体事件的协作流程。可在既有投诉举报和部门协作机制基础上,研究统一的事件关联标识及必要的信息字段,记录风险类型、所涉链接、受理时间、处置状态和后续需求。在具备合法依据和安全保障的前提下,让有关机构能够识别同一事件,减少受害者反复描述经历、重复提交材料的负担。对情况尚不清楚的线索,可以先受理、核实,再按权限转办,并让当事人知晓进展。这种协作需要明确启动条件和响应次序。对于正在泄露家庭住址、持续威胁人身安全等紧迫风险,应优先停止伤害、启动必要保护,同时依法保留证据。对于事实和语境存在争议的内容,应安排核实与复核,避免将应急措施直接固化为最终结论。紧急保护和责任认定各有任务,可以在程序上相互衔接,不能要求受害者等到全部责任查清之后才获得帮助。
其次,完善跨主体可使用的证据规范。原始内容、发布时间、相关链接、必要的传播数据和处置记录,应按照适用规则保存,并说明材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平台应依法提供便捷的取证功能,专业机构可以帮助当事人整理材料,有权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材料格式和保全流程应尽量衔接,但不能将格式一致或技术存证等同于法律上的当然采信,证据仍须依法审查。
再次,推动风险线索和处置反馈的互通。对于同一侵害内容反复搬运、同一组织通过多个平台发动攻击的情况,可研究具有明确权限和用途限制的协查机制。接收平台应结合本平台情况依法依规核实处置,保留纠错途径,避免将未经核实的风险标签变成跨平台联合惩戒。尤其要防止错误关联导致无关账号受到影响,并为解除措施后的更正和反馈安排相应程序。
协同的数据边界同样需要清晰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处理目的明确合理、收集范围最小必要等要求,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协同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应分别明确谁可以提出请求、处理哪些数据、用于什么目的、保存多久,以及发生误用时由谁负责。能够通过必要线索完成协查的,不应要求全量交付用户数据;可以通过受控查询完成核验的,也不必集中复制原始信息。对于受害者的住址、联系方式、健康状况等,应实行更严格的访问控制,避免在救助和协查过程中造成新的暴露。
数据互操作为跨域协作提供了一种可行思路,即在保障权属和授权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安全交换。将这一思路用于网络暴力治理,可以让分散系统在明确规则下合作,使必要信息可理解、必要流程可衔接、关键操作可追溯。推进时应优先制定通用的数据说明、协作程序和安全要求,利用既有系统开展验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评价建设成效,应看协查是否更快、重复取证是否减少、错误是否能够纠正,不能仅以建成多少系统衡量。
四、
让社会力量形成稳定的专业支持
网络暴力对个人的影响往往延伸到线下。相关分析显示,青少年网络欺凌的受害经历与心理压力等存在较强关联,提示治理应关注心理支持;这类关联研究本身并不等同于因果判断。受害者可能面临焦虑、失眠、工作受扰和社会关系受损,也可能因为不知道如何求助而放弃维权。这类需求涉及法律、心理、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单靠平台的一次内容处置难以解决。社会力量的价值,就在于将分散的专业服务组织起来,帮助当事人度过最困难的阶段,并支持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力量提供心理干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支持作出了相应安排。在此基础上,建议进一步细化社会服务的接入与转介机制。可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提供初步需求评估,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保护其信息的前提下,连接平台保护、法律服务和心理支持。不同专业之间应明确服务范围与转介条件,避免让缺乏训练的志愿者承担专业干预任务。
对未成年人尤其要重视线下支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实行社会共治,并分别规定学校、家庭、社会组织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职责。网络中的攻击可能与同学关系、家庭处境和校园生活相互交织,仅要求未成年人关闭账号,未必能够消除伤害。学校、监护人和专业服务机构应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必要沟通,维护未成年人的尊严和隐私,帮助其恢复学习与交往。处理过程中应避免公开展示受害经历,防止以教育、澄清或宣传为名造成二次伤害。
社会组织的参与需要稳定的资源支持。专业咨询、持续陪伴、个案转介和人员培训,都需要投入。建议结合实际需求,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资助等方式支持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质量、资金使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资源安排可以兼顾紧急援助与后续支持,避免只在热点事件发生时集中投入,而在舆论关注减退后中断服务。
接受资助的机构也需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平台可以支持公益服务和能力建设,但资助关系不应影响机构对平台处置问题的独立判断。服务机构应公开必要的资助信息,建立投诉与回避机制。行业协会在制定规范时,也要听取非会员和用户代表意见,防止行业自律演变为内部利益协调。社会力量能够补充公共治理,前提是其专业性、独立性和责任机制经得起检验。
社会协同还应进入日常教育和媒体实践。《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提出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网络文明素养教育机制。学校可以通过具体情境帮助学生理解批评与侮辱、讨论与骚扰、信息分享与隐私侵害之间的区别;媒体在报道争议事件时,应核实关键事实,审慎处理能够识别当事人的信息,并及时更正错误。面向公众的教育,应让人们知道如何举报、保存线索和提供支持,减少以转发攻击内容或组织反向围攻的方式“帮助”受害者。
同样需要明确,公众参与是获得帮助和监督治理的重要渠道,不能据此把风险识别和举证责任过度转移给个人。一个不熟悉平台规则、不具备专业知识、没有公众影响力的人,也应能够获得基本保护。多元主体协同的意义,正在于降低普通人行使权利的门槛,使专业支持可以触达那些最难发出声音的人。
五、
把治理成效落实到权利保护
多元协同最终需要回答治理是否有效。删除内容数量、封禁账号数量和宣传活动场次,能够反映部分工作投入,却难以直接说明伤害是否减少。以内容删除量为例,其上升既可能源于处置力度加强,也可能源于风险本身增多。建立评价体系时,应将过程与结果结合起来,重点观察受害者获得保护所需的时间、侵害再次传播的情况、求助转介是否完成,以及正常表达受到误处置后能否得到及时纠正。
平台可以在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披露敏感安全信息的前提下,披露具有可比性的治理信息,例如,有效投诉的响应情况、申诉处理情况和重大事件整改进展。指标需要明确统计口径,并接受适当的外部核验。对长期得不到回应的投诉、重复发生的传播风险和救助中断情况,应开展针对性复盘,推动具体改进,避免用总体数字掩盖少数人承受的严重伤害。
专业研究也有助于发现治理的盲点。作为域外制度参照,欧盟《数字服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主管机构提出有理由的请求等条件下,超大型在线平台和搜索引擎应向通过审核的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数据访问,用于系统性风险及其缓解措施研究。可在明确权限、必要范围和安全条件的基础上,探索向合格研究机构提供经过适当保护的数据或受控研究环境,研究攻击方式变化、处置误差和不同群体的求助障碍。相关研究应保护受害者,防止对个体重新识别,同时公开必要的方法和利益关系,使结论能够接受专业检验,并用于改进规则和服务。
权利保护还包括对治理措施本身的约束。平台采取限制功能、停止传播等措施,应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提供申诉途径;人工智能辅助审核应保留必要的人工复核。征求意见稿对依法检举揭发和舆论监督作出适用排除安排。落实这一要求,需要结合事实与语境区分侵害和正当表达,防止有人利用集中举报、恶意投诉等方式压制批评,也防止将涉及公共利益的讨论简单归入网络暴力。
治理能力建设应兼顾差异。大平台掌握更多数据和技术资源,应承担与其影响相适应的治理投入;中小平台和基层服务机构,则需要可复用的培训、工具与协作支持。可以优先围绕高风险场景开展协同试点,在依法处置的基础上验证程序和标准,及时纠正不足,再逐步推广。这样形成的治理经验,才有可能被不同主体持续采用。
六、
结 语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让不同主体的能力围绕同一事件形成连续的保护。反网络暴力立法应将这种协同落实为可执行的责任分工和程序安排,使风险发现能够及时连接平台处置,必要线索能够依法支持调查取证,受害者的实际需求能够得到专业服务的持续回应。协同机制还应保留解释、申诉和纠错空间,防止治理失误产生新的伤害,并以处置和救助中的实际问题推动规则改进。
网络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它要求我们在保留公共讨论活力的同时,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尊重与保护。以多元主体协同推进网络暴力治理,就要把分散的能力组织成稳定的合作关系,把抽象的责任落实为日常行动。立法的制度保障、平台的持续改进和社会的专业支持,都要围绕一个共同目标:当侵害发生时,普通人能够及时得到回应,伤害能够被有效制止,受损的权利能够获得救济。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