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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标准并不能豁免汽车召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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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关于尊界汽车刹车踏板断裂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非常流行,就是认为只要车企符合了国标,即便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也可以豁免召回义务。
这是种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坚定这种观点的人,就是法盲。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那么何为“缺陷汽车产品”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换言之,我国关于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采用的是双标准,第一种情形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种情形是存在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也就是,即便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只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在应当召回之列。

为什么要这样立法呢?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事后归纳和总结,往往是滞后于现实的,并且标准的修改有法定流程、需要时间,但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显然无法等待。

但凡有一点法学基础的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严格性及上述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安排都不会有任何疑虑,但汽车行业部分工作人员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如同法盲,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尽管一个国家不需要那么多专业的法律人士,但熟知自己所在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消费者熟悉与己有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旨,是十分必要的,甚至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必需。

在这个话题下再有任何法盲言论,直接拉黑,因为这些人的心已经黑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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