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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盗墓小说并“自学成才” 湖北男子盗掘东周古墓获刑12年

最高法院、国家文物局表示,典型案例警示民众莫把盗墓小说当“教科书”、莫将地下文物视为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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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央视新闻
最高法院、国家文物局表示,典型案例警示民众莫把盗墓小说当“教科书”、莫将地下文物视为私产


文|财新 单玉晓


痴迷盗墓小说后自学盗墓技术盗墓,自家院子里发现古墓擅自盗掘,倒卖生活中偶然捡拾的文物获利……这些行为都是犯罪。10月10日,最高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警示民众莫把盗墓小说当“教科书”、莫将地下文物视为私产。

痴迷盗墓小说并效仿盗墓的行为,发生在三年前。据最高法院披露,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买盗墓工具。2023年9月下旬、11月初,余某才与他人两次商定共同盗掘古墓葬,携带工具前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某村、吴店镇某村,单独或伙同他人寻找、确定古墓葬位置,共同挖掘盗得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经鉴定,被盗的两座墓葬均为东周时期古墓葬,位于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得的铭文铜戈、玉饰、铜壶、铜鼎等23件文物,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三级以上文物22件。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余某才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余某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于2026年3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才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表示,这起案件警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对盗墓题材文学作品要有正确的认知,不能将之作为实施犯罪的“教科书”,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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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3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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