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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娃在托管中心攀爬楼梯摔伤右腿,家长起诉索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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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双职工家庭越来越多,

“小饭桌”、校外托管中心

成了不少家长的刚需选择。

但托管场所孩子多、活动密,

一旦出了意外,

责任到底谁来担?


10月20日

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小叶(化名)在某托管中心参加午托,饭后玩耍过程中,小叶多次做出危险行为,比如先是跨越三级楼梯台阶跳跃下楼,随后又和同学一同攀爬楼梯,最终不慎失足摔伤右腿,造成身体损伤。


事故发生之后,小叶家长认为孩子在托管中心监管期间受伤,托管中心未尽到基本的安全管理、巡查制止和安全教育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双方曾在派出所组织下开展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叶家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托管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德庆法院结合事发监控录像、现场环境、孩子行为表现、托管机构日常管理台账,同时调取当地教育部门对该托管机构的巡查记录,对案件事实作出全面审查,并对各方过错作出认定:


第一,小叶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叶已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基础认知能力,能够辨识攀爬楼梯、悬空嬉戏属于危险行为,也理应预见该行为会带来摔伤的风险。


小叶无视安全常识,不顾托管场所的安全提醒,主动实施危险玩耍行为,是本次受伤事故直接且主要的诱因,因此小叶及其监护人需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托管中心存在多处管理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托管中心虽抗辩称有值班老师在岗值守,但提交的监控录像无法证明值班老师及时察觉并制止小叶等人攀爬楼梯的危险行为,没有对儿童危险嬉戏行为做到有效管控,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同时,事发现场存在监控盲区,无法做到全域覆盖监管,安全防护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托管中心主张已在楼梯、走廊张贴“禁止攀爬、追逐打闹”的安全警示标识。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并无拍摄到该类标识,而位于监控盲区的警示标识不排除系事故发生之后补贴以规避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另外,事故发生后托管中心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小叶受伤,未能及时送医处置,错失应急救助时机,未尽到事故发生后的救助义务。


综合事故发生起因、各方过错大小以及实际损害后果,法院判决由小叶一方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托管中心承担次要责任,判令托管中心赔偿小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1269.07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托管中心也已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托管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机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托管机构不能仅凭张贴警示标语、安排人员值班的形式化操作免责,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完全尽到教育、管理、监管、救助全流程义务。


若存在监管缺位、隐患未排查、危险行为未制止、事故后未及时救助等情形,无论孩童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托管中心都需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标语、在岗值班只是基础义务,绝非免责“护身符”。


给家长建议


1.挑选托管机构时,应当优先查验机构资质,实地查看场地设施安全状况,观察机构安保监控是否做到重点区域无死角,了解日常安保值守、危险行为管控、受伤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是否完备。


2.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要在楼梯、走廊等区域攀爬、追逐、嬉戏打闹,提升孩子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减少意外受伤风险。


3.若孩子在托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应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聊天记录、就医病历票据、监控录像等证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诉讼途径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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