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金哲红诉吴颂今、曾得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以经典军旅民谣《军中绿花》为标的的权属之争,历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对音乐行业而言,此案的意义不止于一案胜负 。口头流传歌谣如何确权、整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边界何在、流媒体时代老歌署名如何治理,三道行业级考题被一并摆上台面。
先来看看案件脉络。《军中绿花》并非某位作者闭门写就,据判决查明,其旋律与歌词最早在基层连队士兵间口耳相传,版本不一、原始作者佚名。
1998年,音乐人吴颂今经军营采风收集多个口头版本,筛选、润色、记谱定型,辅导歌手曾得洪(小曾)录唱并出版磁带,出版物长期署名 “佚名词曲,颂今整理改编”。
围绕这首歌,权属争议沿两条线展开。其一,2022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确认吴颂今享有整理改编人著作权,并针对数字音乐平台多种错误署名,作出更正署名、下架歌曲并赔偿的判项;其二,即本次案件中,吉林的金哲红主张自己是原始词曲作者,将吴颂今与小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著作权、在歌曲处注明词曲作者并索赔2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金哲红未能举证证明其原始作者身份为由,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金哲红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其为该曲原始词曲著作权人、判令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并注明词曲作者、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点,金哲红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系原始词曲作者,以及吴颂今、曾得洪是否构成侵权、应否赔偿。
金哲红主张其于1986年赴部队途中创作该曲,提交词曲简谱打印件与证人证言为证,并称因蒙冤入狱23年导致原始证据灭失。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词曲简谱打印件显然不属于原始创作证明材料,金哲红自认原始手稿已灭失,亦未提供同期录音、演出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证人证言主观性强、易受感知与记忆等因素影响,部分证人当庭哼唱的歌词与其提交的词谱内容存在差异,多名证人系金哲红战友、战友家属或班长,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缺乏音乐专业背景,对歌曲具体名称、歌词、旋律等关键事实记忆模糊;二审期间补充的37人证言,属于对遥远事实的回忆,不能推翻一审认定。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金哲红未能举证证明其系原始词曲作者,确认著作权及200万元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金哲红负担。判决同时指出,吴颂今1998年对涉案歌曲进行征集、整理改编,并不当然排除他人系原作者的可能,在证据不足时,权属不能仅凭主张成立。
从行业视角看,本案至少留下三点启示。
其一,整理改编权获司法持续确认,但“改编”不等于“原创”。
军营歌谣、民间小调属于佚名集体创作,单一原始作者本就难以确权。音乐人通过版本取舍、旋律规整、歌词润色、定稿记谱投入独创性劳动,对定型版本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该权利与原始词曲创作权相互独立,不能把集体流传的歌谣素材据为个人原创。
金哲红从佚名直接推导出自己即作者,恰是混淆了这层边界。终审维持了此前生效裁判对“佚名词曲、颂今整理改编”署名格局的确认,也守住了这一法理边界。
其二,平台元数据治理,仍是老歌数字化的薄弱环节。
此前的平台诉讼显示,同一首歌在不同页面出现多种互不相同的作者署名,既误导听众,也加剧权属认知混乱。由于流媒体曲库快速扩容,入库环节却普遍缺少史料核验,依赖网络自动抓取信息、不加核实即标注词曲作者,署名乱象由此成为行业通病。
对平台与KTV等使用方而言,尊重历史出版记载与司法认定,是内容运营的基本责任;对唱片公司与版权代理机构而言,回溯曲库、补齐年代久远的权属史料,同样迫在眉睫。
其三,确权要靠证据链,维权不能靠记忆。
著作权权属纠纷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手稿、原始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同期录音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力,远高于多年后的回忆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金哲红主张150亿次播放量等损失依据,亦因缺乏证据支持未被采信。
对词曲权利人、唱片公司与版权代理机构而言,建立可追溯的创作证据档案,是数字化传播时代最基本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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