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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案件律师辩护意见需报官方同意?黔西南州司法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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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黔西南州司法局人士对财新称,县市对这项工作理解有误,正在核实情况,以后续通报为准。《律师法》不久前进行修改,增加规定政法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文|财新 张一川


近日,贵州黔西南州普安县司法局被曝出要求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案件时,“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相关内容在社交平台传开后,引发广泛关注。9月20日,黔西南州司法局回应财新称“是县市对这项工作理解有误”,后续将发布通报。

此前流传的聊天记录显示,普安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社交群组转发了《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的通告》,并通知:“接上级通知要求,各律所在承办涉及上述通告内相关案件时,要及时向县司法局公法股报备,若辩护意见是改变罪名定性的,需报县司法局研究同意后才能发表该辩护意见,请各律所严格执行。”

上述通告由“贵州长安网”微信公众号发布于8月14日,相关聊天记录于9月17日开始流传。9月18日至20日,多名普安县本地律师对财新表示“不清楚”“不接受采访”,一名律师称“这个不好跟你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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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1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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