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裁判被追责案例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某基层人民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按照程序规定提请该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因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与刘某本人的意见不一致,刘某作为审判长,未向合议庭成员介绍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审判委员会决定,也未在判决书中列明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事实,固执己见,对该案作出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判决结果。刘某未报分管院领导审核,自行签发判决书,且判决书签发稿上没有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后该案被裁定发回重审,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处理结果】
某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经审议,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违反审判职责,依法应予惩戒。2023年,刘某受到退出法官员额的组织处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经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当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署。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行为准则。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签发裁判文书,属于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对此予以严肃追责,有利于警示各级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履行审判职责必须恪守法律规定、遵守审判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