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家住长宁区新泾五村的多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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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起,小区内有一户住户长期将其90岁的母亲置于公共楼道内,吃喝拉撒睡也全在电梯间。此外,老人的精神状态也不好,不仅在半夜会不时发出喊叫;长期的异味也让楼道居民不适。
虽然近一年来,居民们不断向各部门反映,希望让老人度过有尊严的晚年,但老人的安置照护却一直未有效进展。高龄老人为何有家不回,睡在楼道?
10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涉事楼栋,刚踏进二楼就闻到一股异味,新加梯的门廊前挂着几件衣服,地上摆有脸盆、热水瓶等生活用品。
居民唐女士告诉记者,睡在此处的老人是隔壁邻居史女士的母亲,今年已90高龄。今年1月起,老人就生活在楼道内,睡觉就蜷缩在一张轮椅上,盖一床薄被。
或许是因为精神状态不佳
老人半夜还会不时喊叫
对居民生活造成了不小影响
二楼邻居 唐女士:
这个老人天天睡在楼道里发出怪叫扰民,衣服一直晾在这里,她没有床的,晚上就在一辆轮椅车上靠着一躺,有的时候就歪斜地坐着。
唐女士说
此前就楼道环境问题
史女士与其家人曾起过激烈冲突
后在民警的允许下安装了监控
随后她发现
经常是老人怕冷想进女儿家门
却被史女士拦在门外
居民吴阿姨告诉记者,白天老人会去居委活动室休息,虽然史女士会为母亲送吃食,但食物也是爆米花、米糊等果腹食品,大家非常担心老人的身体情况。尽管多次规劝史女士善待母亲,但对方却置若罔闻。
居民 吴阿姨:
我们邻居看到也觉得她挺可怜的,有时候我看她女儿弄的像狗食一样的糊糊,实在看不下去了,居委会蛮好的一直热心帮助,但是子女不行,不讲道理。
今天(10月22日)上午
记者来到属地居委会
发现这位老人正弓着身子
在大厅的一张沙发上休息
老人虽能基本交流
但却有些答非所问
为何不让高龄的母亲回房内睡?
在属地陪同下
记者找到当事人史女士
对方表示
是因母亲半夜总是叫唤
自己无法入眠
此外,史女士还不断强调,对母亲一套位于奉贤房产的处理结果感到不满,自己目前涉及与其他两个姐妹的家庭房产纠纷。
史女士:
老人以前把房子卖掉了,没地方住了,(两个妹妹)先把老太太骗到神经病医院再交易房产,老三钱拿掉,对老太太管也不管,问她107万拿回来,我要拿这个钱还我在启东的房贷的,老太太又没有文化,我帮她出头呀。
对此说法,属地居民区书记表示:据他们了解,史女士母亲姓韩,户籍地为奉贤区西渡街道,育有3位女儿,史女士为大女儿,此前老人一直居住于奉贤,此后老人的房产被二女儿、三女儿交易买卖。今年1月,史女士找到母亲带回身边居住。
老人的二女儿和三女儿表示,变卖房产是经过母亲同意的,否则无法交易。居委也就此事与老人进行过核实,但老人表述模糊,没有正面回答。
据了解,史女士个人的经济情况并不太好,目前居住的新泾五村的房产也是前夫所有,经济来源依靠母亲4900余元退休工资。
张君逸 新泾五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
老人的户籍地是在奉贤的公共户口里面,新泾五村房产户主是大女儿前夫的,母亲和大女儿在这个房产里只能说是借住。大女儿财务情况我们也是有所了解的,她自己一套启东的房产是贷款购置的,还款的问题造成银行卡冻结,现在所有开销来源就是她母亲的退休工资。
记者看到
史女士家的生活环境也很糟糕
家内已堆满快递盒
无法踏入
属地介绍,今年1月,关注到老人的生活情况后,属地一方面做好楼道清洁工作,并派安保人员定期巡查,确保老人安全。同步,属地也联合社区民警,联系老人的其他两位女儿,双方均表示愿意照护母亲,但一说到当面协商,两姐妹都表示不愿来小区与大姐当面接触。
属地北新泾街道服务办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收到基层情况反馈后,他们也曾咨询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律师建议居民以相邻权起诉史女士;由于问题没有推进,不久前,他们也已将情况上报至长宁区民政局,希望上级部门予以进一步指导。
乔保环 北新泾街道服务办主任:
老人户籍地不在这里,居住也不满一年。在司法上也请教了司法所,法律上面结论是最好邻居能进行司法诉讼,诉讼这个老人的女儿行为构成对公共部位占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将高龄母亲长期置于公共楼道过夜,则直接与最基本的生活照料与居住安全义务相违背。
对于史女士能否继续照料母亲,邻居质疑纷纷。唐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因堆物问题史女士曾与其母亲发生争执,随后唐女士的母亲被持械打至轻伤二级,警方已立案调查。当时经司法鉴定,史女士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目前,谁是韩阿婆的监护人?
史女士个人的精神情况
是否能继续胜任对母亲的照护?
这些问题
居民希望属地重视
并联合民政部门进行评估
居民 唐女士:
老太太住在楼道里,万一发生什么意外呢?居委说他们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也经过了劝解,警察也说对这户人家无法沟通,不讲道理。现在她母亲住在这里,难道是要把监护的责任摊给邻居、摊给居委吗?居委希望我们打民事官司,我们希望是公职介入,并不是说我一个邻居的力量去把这件事情给解决掉,至少要妥善安置她的母亲吧?
记者了解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它指的是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或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虽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人有所减弱的一种中间状态。
属地回应,经社区民警查询后了解到:史女士的这份“刑事鉴定”确有其事,上面写的是,史女士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不过,史女士与韩阿婆均非社区在册精神病患者,实际精神情况不明。
法律界人士解析
目前史女士的做法尙不构成遗弃罪
但却存在照护失格情况
因此
当务之急应尽快对韩阿婆
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精神鉴定
如果结果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则需要指定监护人
让老人安享晚年
杨邹华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在法律上很难给她一个认定,认为她是遗弃或者遗弃罪。但是她在监护上是有缺失的,不能认为完全起到监护职责。对老人这样的情况,最重要的核心点是:到底她的民事行为能力到底如何?否则所有的想法只能停留在协调、商量。
居委会可以通过三所联动律师,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老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有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90岁老人需要监护人。要么通过户口所在,或者是长期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居委会,可以指定某一个女儿做监护人,或者通过法院来指定她的二女儿或者小女儿来对她进行监护。
若老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属地应督促子女履行赡养照护义务,同时听取老人对养老的想法,总而言之,不应把照料老人责任推卸给社会。眼下天气渐寒,属地可先将老人安置在临时过渡场所,后续再依法向家属追讨费用。
杨邹华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现在天气已经变冷了,不可能让老人继续居住在电梯间,先把老人接到二女儿、三女儿认可的养老院居住,费用的问题再从老人退休工资中支出就行了。
对于老人后续归处
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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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仕婧 见习记者:甘泽霖
摄像:朱勇
编辑:李丽洁
视频:甘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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