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刘女士在打电话找圆通客服取消快递订单后,被快递员找上门质问:“为什么投诉?”
快递员称,自己因这通投诉电话将被扣一天工资,但刘女士表示自己只是取消快递订单,并没有投诉。交涉过程中,快递员情绪愈发激动,怀孕的刘女士无奈报警,快递员随即自行离开。受此惊吓,刘女士当晚腹部发紧,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
10月19日深夜,@圆通速递 发文回应称,涉事加盟网点在接到客户撤销寄件需求后,向当事快递员传导了错误信息,导致快递员误认为自己面临罚款,并在随后与客户沟通时情绪过激、言语不当。圆通对给客户带来的身心不利影响真诚致歉。
那么,快递员因工单纠纷,上门激烈质问消费者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受损,责任谁来承担?消费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学联的专业解读!
快递员因工单纠纷,上门激烈质问消费者是否构成侵权?
吴学联:快递员未经事先沟通、急促上门并在门口激烈质问的行为,可能触及消费者三项权益。
第一,生活安宁权与人格尊严。消费者与快递企业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纠纷本当在合同框架内通过线上或客服渠道解决。快递员因对内部考核不满,将压力转向消费者住所,客观上侵扰了他人私生活安宁。
第二,人身权益面临现实危险。涉事消费者已经怀孕7个月。快递员上门质问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侵害健康权,但它是判断先兆流产这一损害后果和上门争执之间有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关键事实。法律评判这件事,看的不是有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而是行为人有没有对孕妇这类特殊人群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以及上门对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认可的关联。
第三,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不应被反向追责。消费者致电客服取消订单、询问寄递限制,属于对服务提出疑问和行使监督权的正常行为。网点在接到客户撤销寄件需求后,向当事快递员传导了错误信息,导致快递员误认为自己面临罚款,并在随后与客户沟通时情绪过激、言语不当,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消费者没有投诉的意思,却被置于“投诉者”的位置上承受压力,这是平台机制设计缺陷向消费者端的溢出。
如果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受损,责任谁来承担?
吴学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上门质问的起因,是涉事加盟网点向其传导了错误信息,导致快递员误认为自己面临罚款,这与他的派件工作和考核直接相关,并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即便具体侵权人是快递员,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顺位主体仍是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视快递员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
消费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吴学联:维权的核心是先固定事实,再分层主张。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应优先报警保障人身安全,并留存接处警记录、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工单截图、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随后向快递企业正式投诉,并要求书面答复,投诉的对象应指向其用工主体和平台企业;同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映快递服务质量、加盟网点管理、考核规则合理性等问题;若协商不成,再以快递员的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律师提醒:
消费者维权时,不应仅以快递员个人为追责对象,还应向其用人单位以及考核规则的制定和管理主体主张相应责任,完整追究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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