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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引言:当前经济形势下,社保支付的压力陡升。如果依旧照往年惯例提高缴费基数,虽然可以增加个人缴费额度,但恐怕让更多企业负担愈加沉重,参保者萌生退意,带来负面效应。或与此有关,据财新统计,至2025年9月18日,多个省份并未提高缴费基数,多地更新标准较上年几乎持平。
上述变化透露了社保部门对于平滑企业负担的最新选择。而令公众担忧的是,2025年9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落地,中小企业还会遭遇一波社保成本上涨的挑战。据上述最新司法解释,即便双方早有放弃社保约定,一旦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用人方恐需支付两笔钱,其一是补缴社保;其二是劳动者诉诸法院要求解约及经济补偿后,必然获得支持。怎样看待这一司法解释?它的出台过程如何?对企业有何具体影响?而面对新的形势,司法机构和社保部门应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在社会舆论大规模讨论后,财新也为读者梳理了不同维度的思考和政策可能性。]
一条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司法解释,近日引发企业与劳动者的广泛关注。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其中明确,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有关社保缴费部分,被解读为“强制社保”“社保新规”。
其实,这不是什么新规。
根据既往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放弃社保”的约定本就无效。例如《劳动法》中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亦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放弃社保后,劳动者又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合同不能履行导致的经济补偿金时,各地的判罚不一。此次《解释二》首次明确表示,对于上述经济补偿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8月1日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规则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司法解释新在何处
谁受影响?
如何改进
如何为劳动者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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