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法学学术前沿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证研究
——基于 221 份 T 公司知识产权判决书的分析
作者:
胡昌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李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助理。
来源:《湖湘法学评论》202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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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关乎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总部所在地法院的超高胜诉率,已成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讨论的焦点。基于以T公司为被告的221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样本,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OLS)进行实证验证发现,“司法主客场”对诉讼结果具有显著影响。研究发现,在排除了原告诉讼能力和律师代理情况等影响因素后,与T公司在外地法院的诉讼相比,其在本地法院的民事诉讼中仍享有显著的“主场优势”。通过与既有文献的比较进一步发现,T公司是司法地方保护从身份向财政贡献转向的重要例子。相较于传统文献预设的“地缘普惠式”保护,研究揭示出一种更为隐蔽的“特许制”庇护逻辑。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法院深度嵌入地方官僚体系,导致其裁判行为受制于地方政府维护财政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诉求。
关键词
司法地方保护;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相对俘获理论;“嵌入式法院”;实证研究
目 录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对象与变量设置
四、实证研究模型及结果
五、实证研究结论的进一步解释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在此后通过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追责制度等举措,着力防止地方干预司法、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这一政策导向下,破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诉求愈发清晰明确。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尽管中央层面对制度设计寄予厚望,但实践中有关“关系案”“地方企业优待”等现象的争议仍未平息, 且在互联网舆论场中持续升温。 “南山必胜客”“海淀不倒翁”等戏谑性称谓的广泛传播,深刻折射出公众对大型企业依托地方资源优势干预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性忧虑。因此,深入开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相关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在宽泛的意义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指的是地方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常态化地偏袒本地当事人、歧视外地当事人的司法现象。该现象长期受到法学学者的关注,亦是司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但是,国内多数研究是从司法公平正义出发,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批判的定性研究。为数不多的实证研究,则因数据样本或研究方法的局限,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既有关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研究,往往预设了“法院保护所有本地当事人”的均质化前提。这种均质化处理导致了统计上的“合成谬误”,使纳税大户的极端优势被普通企业的平均数据所掩盖。另一方面,既有研究未在统计上将地区因素与当事人能力因素分离而直接得到统计结论,导致研究解释力不足。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引入“大型企业”这一关键变量,重新审视上述问题,将解释路径从单纯涉及地域身份的地方保护转化为基于企业规模的地方保护理论,并试图论证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并非仅仅基于地域因素的“普惠制”,而是针对本地特定财政贡献者的“特许制”。
二、文献综述
(一)传统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实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早期主流观点认为,司法地方保护具有消极性与普遍性。有学者从与法律相关的角度指出,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权限、滥用权力、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的不当观念和行为。另有学者则一般化地将地方保护主义总结为地方政府违反法律制度的规定而保护当地非法活动的行为。早期的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司法存在一般性的“主客场”效应。Cheryl Xiaoning Long 和Jun Wang 的研究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最有力的实证支持,他们对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显示,本地当事人在与非本地竞争对手的诉讼中获得了更高的胜诉率。部分学者进一步指出,这种“法院俘获”( court capture)现象不仅存在, 而且显著阻碍了国内市场的经济整合。但对于司法地方保护出现的原因,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同级行政机关的依附,使司法权往往沦为地方经济利益的附庸。
然而,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挑战传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关于普遍保护的论断。部分学者针对深圳法院的研究发现,深圳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本地保护主义,反而倾向于通过公正裁决吸引外资和技术,这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能已跨越了粗放型保护的阶段。此外,Ernest Liu 等人在2022 年的研究也表明,2014 年以来的司法集权化改革(如设立巡回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但也有学者通过经济分析方法揭示,当下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似乎仍然具有来自经济、政治上的动力。他们认为, 由于福利待遇等隐性依赖的存在,改革可能并未彻底切断法院与地方利益的脐带,且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留存了一定的空间。
(二)当事人能力理论
传统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验证往往包括两个关键步骤。一是确证作为研究数据的司法裁判结果具有偏向性,二是将这种偏向性归因于该地的司法保护因素。但对于大型企业的高胜诉率,有学者则倾向于从“当事人能力”而非“地方性司法偏袒”的角度进行解释。这一视角的理论根基来自法社会学,Marc Galanter 指出,作为“重复博弈者”(repeat player)的大型组织,凭借对规则的熟悉与规模经济优势,在与“一次博弈者”的对抗中占据结构性支配地位。之后有学者进一步验证了该假设,证实“重复博弈者”的胜诉更多归因于其雇用的优质律师团队及丰富的诉讼经验。
在中国语境下,Xin He 与Yang Su 对上海法院的实证研究发现:简单的“有钱人”(haves)并未在法庭上占据绝对优势,反而是拥有“政治地位”的政府机构或国企才拥有显著的胜诉优势。於勇成与魏建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推动了对该理论的本土化修正与对话:他们同样发现当事人资源理论在中国发生了“变异”,相比于单纯的财务资源,“体制内身份”等政治社会资本对提升胜诉率的作用更为显著。同时,一般意义上的资本资源优势并非直接决定判决,而是通过“诉讼能力”这一中介变量间接发挥作用。这一微观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力地支撑了这一派学者的观点,即T公司在南山法院的高胜诉率,是其法务团队专业化与标准化运作带来的“能力溢价”。但当事人能力理论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根据一般经验,当事人能力对诉讼胜率的影响并不具有唯一性,仅用该理论难以还原大型公司具有极高司法胜率的完整成因。另一方面,在中国语境下,当事人能力难以与政治地位相互剥离,而政治地位又往往通过企业与法院的各类联系而施加作用。也即,我们无法仅靠当事人能力理论来解释中国司法的复杂现实。
(三)相对俘获理论
基于上述两条路径的局限与中国独特的政治考量,YuhuaWang提出了“相对俘获”(relative capture)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本研究提供了核心理论支撑。他指出,地方法院并非被所有本地企业俘获,而是被那些对地方财政至关重要的企业所俘获。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只要其资产规模和纳税贡献在当地占据主导地位,就能获得某种形式的司法豁免或优待。Yuhua Wang 在另一项研究中,进一步阐述了政商关系从“保护所有本地人”向“保护战略性企业”转型的经济动因。
这一理论视角很好地解释了为何某些巨头公司能成为“必胜客”,而普通本地中小企业却无法享受同等待遇。遗憾的是,尽管Yuhua Wang 开创性地利用准实验设计揭示了中国司法中基于行政层级的“相对俘获”现象,但其研究在因果机制的验证上仍存在代理变量的局限性。其研究实际上验证的是“所有制类型”(ownership)对胜诉率的影响,而非直接检验“财政贡献”的作用。然而,这一处理忽略了当代中国经济中超大型纳税主体(如头部互联网民营企业)的崛起。对于这些虽属私有制但纳税规模足以影响地市级财政的企业,Yuhua Wang 的模型可能失效。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纳税大户的胜诉率以填补理论的空白。
三、研究对象与变量设置
(一)数据与抽样方法
本文通过北大法宝的高级检索功能,限定全文出现字段“被告:深圳市 T 公司”,文书类型为“判 决书”,判决时间为“2019.1.1—2021.12.31”,案由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审理程序为“一审”后,共检索到T 公司在 2019—2021 年间作为被告参与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 257份(数 据清洗处理后,最终分析样本为 221 份),样本覆盖区域包括T公司总部所在地(深圳)法院及其 他地方法院。
第一,关于审级选择(一审)的考量。本研究严格限定于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一选择基于中国特殊的司法财政结构与地方政治逻辑。地方法院在人财物上对地方财政的高度依赖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根源。更重要的是,根据“相对俘获”理论,相比于终审法院,一审法院更深地嵌入地方“政商关系”网络中,对于像 T 公司这样不仅贡献巨额税收且更具经济影响力的实体,地方法院在初次裁判中表现出的偏好或“俘获”效应将更为显著。2013 年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省级人财物统管工作,虽有部分学者认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能认为此举完全消除了一审中的地方保护特征,因为只有基本工资由省里发放,津贴、补贴、福利、住房、医疗等依然依赖地方财政,而地方政府依然掌握着司法人员福利的“水龙头”, “去地方化”并未彻底实现。
第二,关于案由选择(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考量。选择北大法宝的该分类作为观测窗口,主要基于几个原因。一是,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受到“法外因素”(如政治资源)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在法律适用模糊地带更为明显。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尤其是涉及法定赔偿与罚性赔偿的计算时,法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知识产权案件因其估值的复杂性,往往成为地方保护主义最为隐蔽且严重的重灾区。因此,该类案件最能敏锐地反映出司法偏好的细微差异。同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经济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在结构上更为简单、可比性更强,且各细分领域均已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其裁判依据通常较为清晰,有助于在分析中尽可能排除法律不完善带来的干扰。进一步而言,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在整体上已与国际规则接轨,以此类案件作为研究对象,更有利于从司法运行层面观察制度实际效果,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将立法差异导致的偏误混入分析之中。二是考虑到若仅将知识产权案件或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纳入考量,则样本量过小,难以得出有效结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常通过协同适用两部门法的方式加以裁判。
第三,关于选取T 公司的考虑。本文将T 公司作为核心且唯一的观察样本,既是基于现实技术约束,也是出于理论论证需要。在操作层面上,诉讼文本具有高度非结构化的特征,核心变量的精准剥离极其依赖人工编码或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这使得对区域内百强纳税企业进行全量文本特征提取的成本较为高昂,因此聚焦极具代表性的单一极端案例成为一种现实的次优选择。而在理论层面上,T 公司恰好成了透视“特许制”司法庇护最典型的微观切片。不同于传统制造巨头,T 公司作为数字经济的“超级链主”与底层数字基建提供者,与地方政府形成了一种无可替代的深度捆绑:一方面,其动辄数百亿元的年纳税规模(2024 年 T 公司在深圳纳税逾 591.87 亿元)构成了地方财政的“绝对压舱石”,使行政系统在宏观上对其产生了极强的税源路径依赖;另一方面,其庞大的国民级应用生态(如单一小程序平台即吸附数十万开发者与海量中小微企业)深度影响了本地产业链的系统性安全与大规模就业稳定。这意味着,一旦涉及该公司的重大诉讼否定了其核心商业模式,就极易顺着产业链触发区域性的经济震荡。本文认为,基于“保税源”与“防范系统性产业风险”的维稳压力,T 公司突破了普通“本地人”或者“本地企业”的地缘身份,成为检验地方司法保护主义向定向“资本特许庇护”演变的绝佳测试案例。
第四,关于抽样与数据清洗的说明。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可能导致潜在的“选择性偏差”,经筛选后选取 2019—2021 年期间以 T 公司为被告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裁判文书,共计 221 份。
数据清洗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样本。一是剔除T公司因平台角色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在样本案件中,权利人常常在发现公众号、微信号、视频号等用户账号存在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并不清楚侵权人的具体身份和所在地。因此,其常常采用将侵权账号所在平台 T 公司与侵权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既确保案件的地域管辖,也促使T 公司披露相关用户账号背后的侵权人。这类案件中,权利人真正的追诉对象并非T 公司,且在T 公司提出“避风港”原则或者“通知—删除”规则后,此类诉讼请求通常也会被法院驳回。由于这类案件无法体现T 公司在诉讼中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予以删除。二是剔除以 T 公司为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普通共同诉讼案件俗称“串案”,是指诉讼当事人相同且事实高度牵连,理论上符合诉的客观合并,事实上法院也合并审理、一并判决的案件。在诉讼中,“串案”的裁判结果会被重复统计,将不当推高或拉低统计数据,干扰理论分析的展开。因此,对这类案件也予以删除(表1)。
(二)变量设置
样本确定后,本文将对文章涉及的重要自变量、因变量和控制变量加以说明。
1. 因变量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T 公司在裁判中是否受到司法地方保护,因此,将因变量设定为案件的“诉讼胜率”。本文中,诉讼胜率以案件受理费的原告承担比例表示。通常而言,根据判决结果判断民事胜诉还是败诉的方法有三种。一是“诉请支持法”。该方法可以细分为“质”的支持与“量”的支持。其中,“质”的诉请支持指的是,在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至少一项核心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即视为原告胜诉;“量”的诉请支持即金额支持率,指的是“法院判决金额 / 原告请求金额”的比率。但诉请受当事人及其所聘律师质量的影响,当事人为个人且未聘请律师的案例中往往出现狮子大开口的情况,可能影响统计结果的准确性。特别是,本文选取的案例要求“T 公司作为被告”,“诉请支持法”不能准确判断原被告胜诉或败诉的情况。二是“上诉判断法”,即看哪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将被上诉人视作胜诉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均提起上诉,只要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金额,就将原告视作胜诉方。但由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内容的不完整、不彻底,这种方法无法展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全貌。三是“受理费分担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 29 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胜诉比例、双方过错、诉请合理程度划分分担比例,也就是遵循胜诉方不承担诉讼费,部分胜诉则部分承担诉讼费的原则,学界常以受理费的分担比例或一方当事人的受理费承担率来衡量胜负情况。一方当事人的受理费承担率能更方便也更加准确地体现案件的胜败诉情况,故本文的因变量设定为“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
2.自变量与控制变量
本文的自变量是审理法院的所在地,但地域本质上是一个无序类别变量。如果直接以 1、2、3进行回归,模型会默认它们之间存在“等距的线性递进关系”,进而可能导致回归系数失去实际解释力。因此,本文将案件管辖地域区分为深圳地区与非深圳地区,并用二分变量加以表示:法院所在地非深圳=0,所在地为深圳=1。
本文涉及的主要控制变量有两个,分别为原告的诉讼能力与原告聘请律师的情况。为方便后续回归,本文同时引入变量评估原告的诉讼能力。既有研究发现,国有企业和有政治关联的私营企业在诉讼中胜率显著更高。因此,将原告分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个人并分别赋值为 3、2、1,以评估其诉讼能力。既有研究发现, 有律师代理的原告比没有律师代理的原告胜诉的概率要大得多;而就那些胜诉的原告而言,相似案件中有律师代理的比没有律师代理的获得的救济要多得多。因此,本文将原告是否聘请律师也作为本文着重控制的关键变量,其中,未聘请律师的原告赋值为0,聘请律师的原告赋值为 1(表 2)。
四、实证研究模型及结果
(一)模型设定与研究策略
为科学严谨地检验目标公司(T 公司)在诉讼中是否存在“主场优势”,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OLS)对收集到的 221 份有效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裁判文书样本进行量化分析。
本研究的总体理论回归表达式设定如下:
其中, Y 表示案件中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Xk 代表影响诉讼结果的各类自变量与控制变量集合;β0 为常数项;βk 为各变量的回归系数;ε 为随机误差项。通过这一模型回归系数的正负值,可以检验T 公司的胜诉率与案件受理法院的关系,系数为正值说明原告承担的诉讼费与该因素成正比,原告的诉讼费越高,胜诉率越低,也意味着被告(T 公司)的胜诉率越高。反之,系数为负值则说明被告的诉讼费与该因素成正比,被告的诉讼费越高、胜诉率更低,也意味着被告(T 公司)的胜诉率越低。
为进一步验证自变量“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的净效应,本文在主回归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了分步回归的分析策略。具体而言,回归过程被拆解为两个嵌套模型:模型 1(基准模型)仅引入核心自变量;模型 2(全模型)在模型 1 的基础上加入原告是否聘请律师和原告诉讼能力两个控制变量,以进一步分析自变量“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作用的稳定性。
在进行正式回归前,本文对数据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所有预测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均远小于通常的临界值 5(最大 VIF 为 1. 12) ,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表 3)。
(二)初步回归分析:自变量的基准效应
本文首先对模型1进行回归估计,重点考察核心自变量“法院所在地”对裁判结果的直接影响。模型1的具体回归表达式如下:
其中,Location为法院所在地赋值(非深圳=0,深圳=1),ε为随机误差项。
模型1的初步回归结果显示,“法院所在地”这一变量的系数为正,且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回归结果表明,案件在T公司所在地(深圳)法院审理时,原告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显著高于在非T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时。也就是说,在深圳法院审理时,T公司承担的诉讼费显著低于在非深圳法院审理时,这意味着,T公司在深圳法院的胜诉率显著高于非深圳法院,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基本假设。然而,这一基准模型尚未排除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对裁判结果的干扰,因此需要引入控制变量进行进一步检验。
(三)最终回归验证:控制变量的引入
为了排除重要干扰变量对诉讼结果的干扰,验证地域变量的净效应,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了原告是否聘请律师和原告诉讼能力作为控制变量。本文在控制了当事人在诉讼资源禀赋上的递进式差距的情况下,分析地域对于T公司胜败诉的影响,从而验证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与否。模型2的回归表达式如下:
其中,Location为法院所在地赋值(非深圳=0,深圳=1);Capacity为原告诉讼能力赋值;Lawyer为是否聘请律师;μ为该模型的随机误差项。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其说明
统计结果显示,在模型2中,法院所在地变量在控制了原告诉讼能力和原告是否聘请律师两个控制变量后,系数仍然为正,且在0.001水平上显著,且模型解释力出现了大幅跃升,调整后的R2值由0.156大幅提升至0.214(表4)。对模型2的回归结果展开系统性解析,提炼出以下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证价值的发现。
首先, “法院所在地”这一主效应在控制其他变量后依然稳健且显著。该变量的非标准化系数 β1 高达 0. 1535( t =13.61,p < 0.001)。这意味着,在严格控制了原告的诉讼能力以及是否聘请律师代理等前置条件后,案件仅仅因为审理地的差异,即案件由非深圳法院移送至深圳法院,原告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就会系统性地飙升约 15.35 个百分点。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费承担比例与法院对该方当事人诉讼支持比例成反比,因此,相比于非本地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本地(深圳)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 T 公司的胜诉率提升了 15% 以上。这一诉讼胜率差构成了有力的证据,表明T 公司在面临同等实力的对手时,在本地法院享有一定的“主场优势”。
其次,原告的资源禀赋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印证了当事人能力理论。“原告诉讼能力”变量 的非标准化回归系数 β2 为 -0. 1025( t =-8.76,p <0.001)。这意味着,个人作为典型的“一次性当事人”(one-shotters) ,在面对作为“重复博弈者”的大型科技公司时处于绝对劣势;伴随组织形态从个体工商户向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逐级演进, 其法务体系建设日趋完善,风险抵御能力持续强化,显著缩小了与T 公司之间的资源差距。同时, “是否聘请律师”的系数 β3 为-0. 1480(p < 0.05),则表明律师代理能使原告承担的费用比例平均降低 14.8%,这印证了法律专业化代理在打破互联网巨头专业壁垒中的关键作用。
最后,这一现象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异质性地方司法保护”。传统观念往往将地方保护主义视为一种基于地域划分的普遍性排外倾向。然而,从宏观制度演进与地缘经济视域来看,传统的基于地缘亲近的“普惠式”地方保护主义已难以解释本文的实证结果。既有实证研究表明,随着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地区开放程度的提升,中国地方法院针对普通本地企业的粗放式“主场偏袒”已被大幅压缩。例如, 宏观层面的实证分析证实,地区对外经济依存度(如 FDI、出口水平)的提升会显著降低当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程度,这意味着在经济高度开放的地区,普遍性的地方保护动机更弱。同时,基于近年来基层法院最新民商事判决大样本的研究也显示,当事人是否具备“本地原告”身份,在回归模型中已不再对案件胜诉率或诉讼请求支持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上述文献的结论与本文的发现形成了一种张力。无论从既有研究结论还是经济动力的解释来看,在深圳这样高度开放、市场化与司法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前沿阵地,普通本地企业已很难获得普遍性的地缘司法庇护。然而,正是在这种“普惠式”司法保护日益消解的背景下,本文的回归数据却揭示出:T 公司在深圳法院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主场胜率。这种在一般本地企业中已经消失却在特定巨头企业身上依然坚挺的胜率鸿沟,可能构成了一种反向的逻辑证明:T 公司所享受的绝非覆盖全体本地诉讼主体的普通地域保护,而是一种跳出常规地缘逻辑、基于特定财政贡献与政企利益格局而定向输送的“特许制”庇护。
(五)稳健性检验
鉴于中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国有企业普遍依托于明确的行政层级赋予的信用背书,积淀了深厚的政企协同网络资源,并具备显著的跨区域司法协调与资源整合能力。这种特殊的属性,使其在面临跨域管辖权博弈和复杂诉讼对抗时,可能天然具备抵御甚至消解异地司法保护的抗风险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剥离这种由特殊主体身份带来的潜在混淆效应,确保对目标企业“主场优势”的测量更加纯粹与客观,本文剔除国有企业数据后,保留个人与一般企业的子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N=195)。子样本的实证估计结果显示,核心自变量“法院所在地”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β1=0.1435,p<0.01)。这表明,即便排除了特殊主体的干扰,研究对象(T公司)的主场优势依然稳健存在。
五、实证研究结论的进一步解释
基于样本司法裁判数据的实证检验结果显示,T 公司在住所地(深圳)辖区法院的胜诉率显著高于异地法院,且该差异在统计层面通过了稳健性检验,具有高度的统计显著性。虽然实证研究结果揭示了司法地域与司法裁判结果的相关关系,但是,更有价值的问题在于如何解释这一统计上的相关性。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只是解释之一,在法律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的视野下,可能还存在另一种假说,即胜率差异是T 公司在不同地域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成本差异,进而引发选择性诉讼这一因素导致的。
在该假说内,T 公司在深圳的高胜率可能源于以下逻辑。对于在本地法院审理的案件,T 公司距离法院在地理上更为接近,并带来成本比较优势,如较低的差旅成本和沟通成本。同时,由于T公司在当地长期经营和争诉,其对当地法院的审理习惯、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当地法官的审理思路也必然更为熟悉,从而能更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材料。此类优势使T 公司在其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的诉讼中胜率更高。
然而,结合既有的大规模实证研究与制度背景,上述假说难以自圆其说。首先,“本地优势”并不具有普遍性。承认“本地优势”带来的推论是:如果诉讼成本是决定胜率的核心变量,那么位于深圳的本地原告都应表现出普遍的高胜率特征。但根据此前的研究,对全国 47641 份商标权判决的分析显示,非本地原告(跨区域诉讼)在很多情况下反而获得更高的胜诉概率。对深圳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发现,本地企业也并未因“离法院近”而获得司法庇护。其次,大型平台因诉讼成本而获得的优势可能已经达到边际效用的递减区间。对于T 公司这样一个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其具有充足的法务预算和全国性的法律服务网络,即使诉讼发生在外地法院,也能找到足够优质的律师处理,往返深圳与诉讼地之间的机票费用更不足以影响其诉讼投入,不应对T 公司异地诉讼的胜率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否定了成本假说后,诉讼胜率差异的根本原因或许就在于中国司法体制中“嵌入式法院”的本质属性。法院并非孤立于社会政治结构之外,而是深度嵌入地方官僚体系,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满足政治诉求的制度参与者。这种嵌入性决定了法院的裁判行为往往受到地方政府宏观政治动机的塑造,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司法手段实现“维稳”与“财政”的双重治理目标。
从社会稳定的动机来看,“相对俘获”理论为理解司法偏向提供了微观基础,即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往往取决于诉讼当事人相对于法院的“捕获能力”,而“捕获能力”在不同的政治追求下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内容。对于一个地方而言,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不仅是经济实体,更是吸纳海量就业、维持产业链稳定及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治理伙伴”。法院作为政治嵌入下的稳定维护机构,其行动逻辑需响应党政体系设定的政策目标,将核心企业的利益与地方社会稳定深度挂钩。这种资源对冲逻辑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巨型主体且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时,倾向于通过保护性裁决来避免支柱企业败诉可能引发的产业动荡或社会风险,从而在法律框架内提供地方治理的逻辑导航。
从财政驱动的动机来看,法院作为战略性制度行动者,其裁决倾向深受地方财政结构与经济增长压力的影响。尽管“去地方化”改革旨在削弱行政干预,但法院在拨款与资源获取上仍表现出较强的属地依赖。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司法工作被要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这种政策压力又在基层法院转化为具体的激励机制。T 公司等大型企业作为地方财税重要支柱,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能力与政绩表现。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在裁判一些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案件时,自然而然地出现通过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来优化本地“营商环境”的做法,以换取地方政府在办公资源、人员编制及法官实质福利等“再地方化”纽带上的持续支持。
此类政策导向很可能深度内化为一线法官的裁判逻辑,进而在具体个案中呈现出系统性的倾向性特征。此类倾向性在地方政府强化特定产业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更易呈现动态调适与波动特征。在“服务大局”与“三个效果统一”的长期话语浸润下,法官职业心理发生结构性重塑,其已普遍
形成将维护本地核心税源企业的竞争优势内化为实现司法“社会效果”与发挥“治理效能”之必要路径的职业认知。这种心理偏向不仅仅是外部干预的结果,也是法官在嵌入式结构中为了确保个人职业安全与地方共同体利益而形成的系统性认知。这构成了本文实证分析结果的核心解释:T 公司在属地法院的胜诉率显著高于异地法院,其本质源于嵌入式司法结构下的定向财政与治理激励。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T公司 2019—2021年221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的定量分析,证实了在排除原告诉讼能力、原告是否聘请律师等“当事人能力”因素后,地域因素对诉讼胜率仍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研究发现,案件由 T 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异地法院管辖,其胜诉率存在明显差异,本地法院的诉讼胜率明显高于异地法院。这一现象揭示了司法地方保护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被彻底根除。
从理论层面看,本文挑战了简单的“地缘普遍保护论”,转而支持“相对俘获”理论与“嵌入 式法院”路径。实证数据表明,司法地方保护并没有惠及中小企业,而是针对 T 公司这样的战略性 财政贡献者。在地方法院人财物尚未实现完全省级统管的过渡阶段, 受地方政府“稳增长、保财政”宏观治理目标的约束,地方法院仍可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辖区重点企业构筑隐性制度屏障。
当然,本文研究虽然初步验证了特定巨头企业的“主场优势”,但仍存在以下可拓展的研究方向:首先,未来研究可将样本拓展至更多案由、更多行业、更多地域的大型领军企业, 以验证“特许制”司法庇护结论在不同案件中、在超大型企业群体中、在各个地方场景下是否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其次,后续研究可深入考察审级制度的纵向制衡作用,通过分析上级法院对跨域案件的纠偏机制,探索从制度设计层面遏制异质性地方保护的有效路径。最后,关于当地企业的司法地方保护是“普惠制”还是“特许制”的问题,还可以通过更加精确和可信的量化数据来进行实证研究与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