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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盗窃10余次、16岁取保期间再作案!少年多次入户盗窃屡教不改,检察机关抗诉后缓刑改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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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不是“免罪金牌” 

屡教不改终获实刑

近日,福泉检察机关追诉漏罪

并抗诉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15岁多次入户盗窃被训诫,16岁仍继续作案


邓某出生于2008年2月,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长大,初中毕业后辍学。2023年8月至11月,时年15岁的邓某分别伙同卢某、刘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福泉市某别墅区实施入户盗窃10余次,将盗得的白酒、黄金、香烟等物品变卖,所得钱款用于购置高档手机和日常挥霍。


2023年11月22日,邓某再次伙同刘某入户盗窃3瓶白酒。被害人报警后,刘某被抓获并供述伙同邓某盗窃的事实。2024年1月22日,邓某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交代多次盗窃事实。因作案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教育训诫,并向其监护人制发《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通知书》。


然而,邓某并未重回正途。2024年4月10日,邓某再次在某小区翻窗入户,盗窃3户人家,共盗得现金2300元和价值1122元的黄金项链。此时邓某已满16周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与同案人员会见通信,不得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调查显示,邓某父母离异、忙于工作,日常缺乏有效管教,家庭不具备监管条件;其早在2022年5月就有盗窃前科,多次入户盗窃、屡教不改,具有社会危险性,再犯罪风险较高。2025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邓某盗窃案移送福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福泉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期间再作案,检察机关监督追诉漏罪


一审开庭前,法官讯问邓某时,他反复提及自己在取保候审期间受伤严重。法官将线索反馈给福泉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立即展开审查。


经向公安机关核实,2024年9月17日,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翻窗入户盗窃,被户主撞见后慌忙逃跑,途中从六楼跌落至二楼玻璃房受伤,被民警当场抓获。该起盗窃案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办理,此前的盗窃案由辖区派出所侦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该盗窃未遂行为一并移送。


福泉市检察院依法启动侦查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该起漏罪。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后,邓某百般辩解,坚称自己只是寻找朋友时误入他人家中,否认盗窃,企图逃避追责。


办案检察官核查证据发现,邓某所说的朋友虽在该小区居住,但并不在案发楼栋,“访友途经、意外坠楼”的说法明显不合常理。综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邓某取保候审期间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鉴于其多次实施盗窃犯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2025年12月8日,福泉市检察院将该起漏罪补充起诉至法院。


一审缓刑被抗诉,二审改判实刑


一审法院认为,邓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作案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对邓某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盗窃未遂行为不作犯罪处罚。2026年1月16日,一审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属于授权性酌定出罪规则,并非绝对出罪规则,适用时必须结合全案综合评判。邓某未满16岁时多次盗窃、被教育训诫后继续盗窃、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盗窃,属于连续性犯罪,应当进行整体系统评价。一审法院割裂全案事实,单独评价未遂情节,片面适用司法解释,未充分考量邓某屡教不改的恶劣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对其宣告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6年1月22日,福泉市检察院依法提请黔南州检察院抗诉。黔南州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6年8月5日,黔南州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纠正此前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表示,年少不是“免罪金牌”,“惩治也是挽救”。对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依法追诉、抗诉,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也是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警示,督促家庭、社会共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责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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