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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补税倒计时 10月22日前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存量离岸信托如何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明确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情形,可延长追征期限,即追溯2023年前设立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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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量离岸信托如何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明确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金额较大情形,可延长追征期限,即追溯2023年前设立的信托


文|财新 程思炜


离岸信托纳税申报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晚发布提示称,相关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即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当日,税务总局还发布部分细化执行口径的政策问答,明确设立环节补税追征年限的标准、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此次离岸信托征税范围等。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和存续期收益分别按20%税率征税,信托终止时还应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缴税。《公告》发布之前已设立的存量离岸信托,应自发布之日起90天内即10月22日前申报补税。

此前业内认为离岸信托征税落地有部分执行口径需进一步明确。例如,对于哪些存量离岸信托需补缴设立环节的税款,《公告》明确了“2023年至2025年设立的信托”这一范围,但也提出,对金额较大的情形,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即追溯2023年前设立的信托,但对于何为“金额较大”,《公告》并未明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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