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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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财经 杨倩雯
财产险产品开发监管全面升级。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由近十年前发布的相关指引修订完善而来。《管理规定》聚焦实践中存在的产品开发不规范、附加险功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健全等问题,通过补充和细化监管规则,持续强化产品监管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划定红线、释放强监管信号的文件,是财产保险产品监管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也是非车险综合治理向产品端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中长期看,行业竞争有望从‘以附加险做差异、以费用换规模’转向风险定价与服务能力。”国泰海通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刘欣琦团队表示。
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而此次《管理规定》则由《开发指引》修订完善并同步更名。
“从‘开发指引’升级为‘管理规定’,产品监管的制度性明显提升。”刘欣琦团队认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创新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表示,过去一段时间,财产保险领域中部分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品条款晦涩难懂、费率设计不合理、创新产品边界模糊、产品“伪创新”、条款责任设置不公平、报备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容易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此次《管理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管理规定》中明确“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海上保险、政策性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此次新规更偏重于意外健康险、农险等之外的非车产品。“新规着力点集中于企财险、责任险、工程险、家财险、货运险、信用保证险,恰是行业和公司承保利润率相对薄弱、经营改善空间相对较大的重点商业非车险板块。”中泰证券非银金融首席分析师葛玉翔分析称。
在龙格看来,《管理规定》构建起了“立项—开发—多部门审查—审批—报备—修订—定期清理—退出”的完整闭环产品管理体系,并压实主体责任,细化明确公司各层级应当承担的产品开发管理责任,要求财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督促公司审慎开发产品。同时将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以更有效覆盖风险。“产品创新缺乏约束,打着创新名义设计不符合监管导向的产品,风险识别评估不到位,会埋下经营风险隐患。”龙格称。
值得关注的是,在产品开发阶段,此次《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开发的保险产品,包括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承诺未出险返还保险费或者返还其他不当利益、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等八类情形。“这封堵了无实际保障、降价炒作类等噱头产品的供给空间。”葛玉翔表示。
另外,在条款和费率的厘定上,之前《开发指引》的表述为“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可以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而此次《管理规定》则变为“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时提出,对于未使用的公司,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制订和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是提升行业条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定价精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在尊重公司差异化经营路径的同时,此次《管理规定》通过细化要求强化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效能,促进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提升。
不过,葛玉翔表示,非车险领域全国级文件目前仅纺织业企财险、道路建筑工程损失率表及安责险标准条款等少数几项,企财险、雇主责任险全国性示范条款仍属空白,后续需关注行业协会与精算师协会在主力非车险种示范条款与损失率表上的发布节奏。
而在产品退出上,《管理规定》则要求,对连续三年未使用、非行业示范的条款费率及时验证修订或清理注销,注销后10日内更新行业平台上的条款费率状态。
和《开发指引》相比,此次《管理规定》的另一大变化就是首次为附加险设立专章,改变之前行业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的局面。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
针对这些痛点,此次《管理规定》在规章层面系统性明确界定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开发目的,并要求开展必要性评估。
同时,《管理规定》列明了附加险的产品开发“负面清单”,包括与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的;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修正主险错误的;条款框架要素较为完备,保险责任较为独立,应当开发为主险的等5类情形。
综合多名业内人士观点,之前出于市场竞争等因素,部分附加险的功能被异化,甚至出现“以附代主”的情况,此次新规设立专门章节,有助于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本次修订是财险非车险综合治理在产品端的实质举措。”刘欣琦团队表示,中长期看,附加险规范与产品清退有助于提升条款透明度、减少理赔纠纷,行业竞争有望从“以附加险做差异、以费用换规模”转向风险定价与服务能力,头部公司凭借产品管理体系与数据积累更具优势。
葛玉翔亦认为,此前“主险低价+附加险补责任”的险种错配、“备案一套执行一套”的特约变通是非理性竞争主要载体,现被同时切断,有望肃清行业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竞争乱象,提升产品定价的充足度。同时,新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叠加清理注销机制,将推动长尾同质化产品加速出清。放在整个非车险综合治理的维度来看,据《中国银行保险报》报道,2026年1~7月企财险重新报备条款较治理前减少2.8万个,雇主责任险减少600余个;已完成重新备案的企财险、雇主责任险手续费率同比分别下降约6个和5个百分点。
龙格表示,对于行业来说,新规无疑会抬高财险产品开发管理门槛,短期会增加机构制度建设、存量产品整改工作量;长期则会淘汰粗放式产品竞争模式,引导行业回归保险损失补偿本源,促进财产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规致力于缩小信息不对称,从源头减少霸王条款、晦涩条款,推动产品更加公平透明,但保险消费者自身依旧需要提升保险认知,投保前看清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付条件,理性选择适配自身风险的财产保险产品。“财产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监管、机构、消费者多方共同参与推进。”龙格说。
微信编辑 | 夏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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