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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法之治,是自由社会的保障 |《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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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是砺石商业评论创始人刘学辉先生以“自由”为主题的一个系列文章专栏,我们将陆续分享给读者。

刘学辉 | 作者
砺石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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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法治的自由是丛林法则,没有自由的法治是暴政工具。真正的自由社会,必须同时拥有自由与法治,“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法治是正义之上的法治”。

1
法治不是“以法治民”

很多人对法治有一个根本性的误解,认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民众”,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真正的法治,首要约束对象是公权力,而非普通公民。法治的目的,是划定自由的边界。超过边界的行为受到惩罚,边界之内的选择不受干涉。如果法治被异化为管控民众的工具,那么它就走向了自己使命的反面。

法治的本质是“以法治权”,用法律来约束政府权力,确保政府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不越界、不滥用、不任性。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不是看它有多少部法律、多少条法规,而是看它的法律能否有效约束权力。法律条文堆积如山的社会,未必是法治社会;法律条文不多但权力被有效关进笼子的社会,才是真法治。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判断法治的几个标准:法律必须具有普遍性,不能针对特定个人制定特殊规则;法律必须公开透明,公民有权知道约束自己的规则是什么;法律必须具有可预期性,相似案件应得到相似判决;法律必须平等适用,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些标准的核心,都是约束权力而非约束公民。

2
善法与恶法

法治固然重要,但并非所有法律都值得尊重。法治的根本是善法之治,而不能只是成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那样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而是恶法之治,是暴政。

所谓“善法”,便是正义之法。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为善法的判定提供了一个科学的框架:假设每个人都是处于无知之幕之下,不知道自己将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有着什么样的身体条件与特长禀赋,那么他们达成的共识就一定不是基于强者利益的制度,而是能够最大化保障弱势群体的制度。

反之,如果“正义”被错误定义,那么将会导致一连串的恶性连锁反应。中国古代将“君尊臣卑、男尊女卑”视为正义,法西斯将民族主义视为正义,苏联模式将绝对平均主义视为正义,都导致了巨大祸患。恶法之治比无法之治更可怕,因为它给暴力穿上了合法的外衣,让作恶有了程序的背书。

在所有的正义法则中,自由是第一法则。只要自由能够获得保障,那么人类社会就不会太糟糕。因为自由本身就能产生自我纠错机制——当人们可以自由地表达、自由地选择、自由地流动时,错误的政策和制度就会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而一旦自由被压制,错误就会在沉默中不断积累,直到酿成灾难。

3
法治何以保护自由

法治与自由的关系,可以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理解:自由是一条河流,法治是河堤。没有河堤的河流会泛滥成灾,没有河流的河堤只是一道干涸的土墙。两者缺一不可。

有人会说:“自由会带来混乱,所以需要管制。”这个推理看似合理,实则混淆了“自由”与“违法”。人类的那些胡作非为并非自由,而是违法。在现代社会,自由一定是法治之下的自由。我们之所以更相信自由市场,是因为自由市场出现了问题还有法治来解决;而政府出了问题,法治往往也管不了。所以,我们可以更相信市场。

这个论证不是说市场完美无缺,市场当然会出问题。但市场出问题时,有独立的司法系统来纠错;而政府出问题时,谁来纠错?如果政府本身掌握了所有权力,包括司法权,那么就没有人能纠正它的错误。这就是为什么“小政府+强法治”比“大政府+弱法治”更可取——前者有自我纠错机制,后者没有。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句话常被引用来论证“法律限制自由”的正当性,但这是一种误读。孟德斯鸠的意思是,法律的作用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不受他人侵犯——法律禁止的不是你的自由,而是别人侵犯你自由的行为。

美国宪法的实践提供了很好的注脚。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几乎都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些条款不是在“赋予”公民自由,而是在“限制”政府干涉公民自由的权力。这就是“以法治权”的精髓。

4
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个社会要实现真正的法治,需要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是司法独立。

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不对任何权力负责。如果法院听命于政府,那么法律就只是政府意志的包装,法治就沦为“法制”,用法律手段来实施统治。

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你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公民,无论你是亿万富翁还是街头流浪汉,法律对你的约束和保护应该是相同的。如果法律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对官员和百姓区别对待,那么法治就不存在,存在的只是披着法律外衣的特权。

再次,是正当程序。

任何人在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之前,都有权获得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程序正义不是形式主义,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后,是法律的可预期性。

公民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或者执法标准因人而异,公民就无法理性地规划自己的行为。哈耶克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一定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可预期性是长期主义的制度前提,只有当人们确信规则不会朝令夕改,才敢于做长期的投资、长期的规划、长期的承诺。

5
法治与信任

法治还有一个更深层的功能,常常被低估——它是社会信任的基石。

我在商业研究中反复观察到一个现象:今天很多经济问题的根源,是信任的稀缺。消费者不信任商家的食材与定价,患者不信任医生的诊断与处方,投资者不信任企业的报表与承诺,人们甚至不信任彼此。当到处充满不信任时,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成本消耗——每一次交易都要防备被骗,每一份合同都要提防违约,每一个承诺都要打上问号。

而信任的重建,靠道德说教是远远不够的,靠的核心基础设施就是法治。让守信者得到保护,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规则对所有人一体适用。法治社会里,陌生人之间可以放心交易,因为法律为承诺托底;人治社会里,连亲兄弟都要明算账,因为没有超越关系的仲裁者。

信任还与司法的公正性直接相关。当一家敢说真话的媒体因为一篇公正的批评报道而被判天价赔偿,当一家作恶的企业因为地方保护而逍遥法外,人们学到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法律背后的真实规则,谁的拳头大谁有理。这种失望会迅速蔓延成全社会的犬儒主义:既然规则靠不住,那就只能靠关系;既然说真话吃亏,那就学会沉默。社会信任的崩塌,从来不是从坏人变多开始的,而是从好人发现守规则会吃亏开始的。

法治很慢,很困难,需要从每一个案例、每一个判决、每一次权力被约束中构建起来,但它没有替代方案。人类数千年的政治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在没有法治的地方,自由永远是权力的恩赐,而恩赐随时可以被收回。

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是一个让普通人感到安全的社会。你不需要有特殊的背景、关系或资源,就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你不需要担心说错话、做错事(只要不违法)就会失去一切。这种安全感,是自由社会的基石,也是一切创新与繁荣的前提。

下一章,我们讨论与法治互为表里的另一个命题——民主。它是自由的手臂,也是被误解最深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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