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晚间,深华发A(000020)公告,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武汉中恒集团,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二审已经做出判决。
武汉中恒集团被判支付10.8亿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招商资管有权就武汉中恒集团质押的1.161亿股深华发A股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武汉中恒集团履行完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支付义务,并偿还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款项后,后者名下的深圳市华恒达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由武汉中恒集团所有。此外,法院驳回招商资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因此受到关注。深华发A表示,现阶段法院尚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控股股东在与法院积极沟通,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公司控制权不存在发生变更或转移的情形。
据深华发A 2026年半年报,武汉中恒集团持有深华发A的股份达1.1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13%。
这场纠纷可追溯至11年前的一笔融资。
公告显示,2015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融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此后,这笔融资又与地产项目合作产生交集。2016年12月5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地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
根据公告披露的安排,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其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受益权。此后,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4月,招商资管提起诉讼。
此次二审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民事判决,并明确了武汉中恒集团的付款义务。
具体来看,武汉中恒集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资管支付本金10.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10.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3日止;违约金以10.8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面对二审判决结果,武汉中恒集团表示,在本案10.8亿元融资清偿及五份协议整体履行密切相关,武汉中恒集团拟提起再审申请。同时,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部分,拟向公安机关报案。
武汉中恒集团援引相关合作协议称,案涉10.8亿元资金定性为“中恒对华侨城更新的借款”,并约定在股票质押本息收回、项目公司被确认为旧改实施主体之前,华侨城更新无需归还该借款。
对于上述说明,深华发A表示,这是控股股东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和现有材料,就案涉诉讼相关事项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供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使用,相关事项最终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及后续进展为准。
作者:杨子晏